被迫离职能立即走吗,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被迫离职能立即走吗,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通知到公司并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但应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解除事由,不可事后随意增加变更。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N。

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违法情形,劳动者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

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另外,无需通知便可以直接离职的情形有: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八十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解除事由为准,不可随意变更或增加,建议劳动者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并在解除通知书中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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