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神徐翔离婚案起波澜:徐翔与其代理律师各执一词

本报记者 周远征 青岛报道

8月29日的青岛,天气格外晴好,海面波澜不惊。

股神徐翔与妻子应莹的离婚案,于29日上午9时半在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的山东省第二监狱进行庭审。这里也被称为青岛监狱。这是一个高度警戒的监狱,隐秘到所有导航软件都无法查询到。上午9时,应莹穿着平时简单的衣着和律师出现在监狱门口进行登记。自从2018年10月以后,应莹已经10个月没有来到这个地方。

经过了上午的审理后,应莹与律师一行回到了青岛市城阳区福朋喜来登酒店。应莹出来之后透露了庭审信息,她表示,今天庭审中,代理律师代表徐翔说,徐翔不同意离婚,但是徐翔却情绪激动说同意离婚。庭审时的变数,为徐翔和应莹离婚案平添了一些变数。

匆匆办理了酒店退房等事宜后,应莹搭乘下午的航班返回上海。《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其离开青岛前,与其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中国经营报》记者:今天庭审时的情况,你们预料到了吗?

应莹:我们没有预料到,比较意外,徐翔本人愿意离,他的代理律师是说徐翔不愿意离,而且说之前跟徐翔进行了会见,我也不知道他们之间表述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中国经营报》记者:目前,你们收到刑事执行裁定书了吗?

应莹:我们没有收到,一直没有收到,它还没有甄别结束,我也觉得这个我比较难以接受。

《中国经营报》记者:现在你是以徐翔妻子名义进行财产方面的处理,而徐翔许多财产在其父母名下?离婚后,怎么处理?

应莹:这个我觉得,最终根据法院的甄别结果。

《中国经营报》记者联系应莹的代理律师孙薇,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孙薇婉拒了相关采访。对于此次离婚案的情况,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刑事案件涉及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比如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在执行中遇到的对于涉案财产范围认定问题,可以通过刑事执行裁定书确定。

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但不得没收属于被执行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依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至于说合法财产的判断,只要刑事裁判没有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应当推定为合法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是刑事案件犯罪的非法所得应当追缴,或者被执行人伙同他人将涉案财产转移、隐匿、变卖,否则家属名下的合法财产不能没收。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指出,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对于应莹提出的财产处置异议,许浩认为,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据悉,法院还没有告知判决的时间。应莹则在微博上发文: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要求对家庭财产进行合理合法的切割,并可能在后续提起相关诉讼。一场备受关注的离婚案以及围绕200亿元财产的分割,还将会继续。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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