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为啥成了“遗产管理人”?

提到“遗产管理人”,大家的第一反应都是拥有继承权的亲属。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并非只有自然人。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程序案件,指定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当孤寡老人离世,遗产无人管理,应该怎么办?小编带你一起来看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去年年底,家住虹口曲阳街道的88岁高龄老人陈奶奶因病去世。因生前未婚未育,且父母及兄弟姐妹都已过世,陈奶奶生前常年由堂妹麦阿姨照顾。今年年初,麦阿姨在整理陈奶奶遗物时,发现了她留下的一封遗嘱,表示要将全部财产赠给麦阿姨。

可如何获得这份财产呢?麦阿姨却犯了难。

为了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财产,麦阿姨先后与自己的丈夫、曲阳街道居委打起了遗赠纠纷的官司,但皆因主体不适格而没有取得法律认可的继承途径。

正当麦阿姨一筹莫展之时,上海虹口法院的法官对提交的卷宗材料仔细审阅,并向麦阿姨建议了解决途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行为。最终,上海虹口法院通过特别程序指定区民政局为陈奶奶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视角

本案中,陈奶奶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麦阿姨在发现遗嘱后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经调查,陈奶奶生前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虹口区,现申请人麦阿姨申请指定被申请人区民政局为陈奶奶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应对予以支持。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该规定系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旨在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对于打破遗产处理的僵局、启动遗产管理事宜,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政局为啥成了“遗产管理人”?

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独居、孤寡及留守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社会需要共同关注的焦点。如何法理与情理并行,妥善回应这一群体的需求,不仅事关社会稳定,更能体现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温度”。实践中,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屈指可数,因而此类案件的可行性具有很深的社会影响,甚至有很强的法律标杆意义,更需要运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重考量。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文 | 郭魏、周弘轩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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