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子到底归谁?北京离婚律师一次性讲清楚!

#头条创作挑战赛#

在这个闪婚闪离的时代,好多人结了婚都不敢买房,就怕离婚分房产,那可真是“赔了夫人又赔房”!

北京婆婆江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骗局,花了辛苦半生的积蓄买房,娶个儿媳妇却被瓜分了大半,最后落得人财两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01

中国人传统观念里,结婚必须要有房有车。

北京的房价一直稳居高位,很多北漂辛苦打拼一年,到头来存下的钱还不够买一个厕所,更别提买房子完成结婚生子这类人生大事了。

已经35岁的北漂小李想到了一条捷径,那就是找个有房子的本地人结婚。

于是,经过朋友的介绍,她认识了小江,两人很快步入婚姻殿堂。小江父母也准备了一套两居室作为小两口的婚房。由于房子是婚前购买,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江一个人的名字。

婚后小两口日子过得很甜蜜,不过也没逃得过父母催生,这时小李却说道,生孩子可以,但是得换大房子,还要写自己的名字,不然不生!

虽然心里感觉到了一丝丝不舒服,但是小江的父母看在小两口几年来感情不错的份上,仔细一想确实也需要换个大一点的房子照顾孙子,就同意了小李的要求。

很快,旧的小二居卖掉了,换成了三居室的新房。

老两口本以为很快就能够抱上孙子,可好景不长,没几个月,一道晴天霹雳让老两口的美梦破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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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向小江提出了离婚。

孩子?自然是不会生的。

房子?必须分走一半的。

小江的父母这才反应过来,原来小李当初和儿子结婚却迟迟不愿生孩子,只是为了算计这套房子。

最令人防不胜防的是,由于是婚后购买的房子,小李也有权分割。

曾经最为亲密的枕边人,在利益面前终于暴露出了丑陋的面孔。

网友们表示,结婚真的需要慎重,老一辈讲究的门当户对是有道理的!

02

房产作为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但房产的不动产特性,使得判断其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定难度。

但是,这种现象并不是无解,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在离婚时因为房产闹得不可开交,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整理出了在以下三种情况时,婚后买房仍属于个人财产。

按照出资人、出资方式和房屋登记权利人分类,婚后购房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类:使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全款/按揭。

1.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此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证登记夫妻一方名字:除明确约定房产为夫妻一方所有外,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证登记未成年子女名字:除明确约定外,视为赠与未成年子女。

结论:若没有约定,婚后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归属未成年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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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婚后使用夫妻一方个人/父母财产,全款购房。

1.夫妻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房,但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此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出资一方名字。此时,若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该房屋为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但需保证银行流水清晰,购房款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混同;

3.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房产证登记自己子女的名字,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5.夫妻一方使用个人财产/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未出资方名下。该情形属于出资方对未出资方的赠与,视为未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论:在该类别下,房产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

第三类:婚后使用夫妻一方个人/父母财产支付首付,按揭还贷。

1.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如无特别约定,该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首付款方名字。若无特别约定,房屋属于首付款方个人财产,但对共同还贷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产权登记方要对其进行补偿。

如果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房屋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结论:在该类别下,房产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

最后,姜律说想说,婚姻不易,千万别让他成为牟利的工具。

如果遇到不能解决的婚姻困惑、家事纠纷,可以找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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