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商法刘安琪十年真题十年模拟(2017-2019)

六、2017 年

【真题】

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4 月,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 40%、28%、26%与 6%。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 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

2014 年 4 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 3000 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 2030 年 12 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 2014 年 6 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的情况,虽经潘平与程舵调和也无济于事。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 2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2016 年 5 月,钱顺已厌倦于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钱顺败诉。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虽然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 2017 年 2 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在公司登记机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依约向公司交付租金。

公司成立日期:

①界定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分水岭

②界定出资不实的节点

③股东出资的截止日期

【问题】

1. 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

存在不规范之处。

(1)昌顺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但此时刘昌的职位不是董事长,而是执行董事。

(2)昌顺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按照该条第4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钱顺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50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 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

(1)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减资方案。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的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45天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

(5)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 刘昌(执行董事)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高级管理人员),上级是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董事、监事,上级是股东会,监事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1)刘昌解聘钱顺合法。

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相当于董事会。而按照《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故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的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2)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

钱顺兼任公司监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4. 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合理。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钱顺情形显然不符合该规定。

(2)不支持钱顺要求刘昌回购股权,合理。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需各方达成一致,法律并无关于股东收购股权的强制性规定。

5. 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判决合理。

(1)钱顺持股比例为28%,符合强制解散之诉对原告持股比例10%以上的要求。

(2)昌顺公司至2014年至解散诉讼时,已超过两年未召开股东会议,这表明昌顺公司已实质构成“公司僵局”,符合《公司法解释二》关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

(3)刘昌在解散之诉中,以昌顺公司盈利为由抗辩,抗辩理由不成立。《公司法》第182条解散之诉背景是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指的是治理困境,而非财务困境

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么?

(1)法院作出的解散司法判决,意味着出现解散事由,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展自行清算。

(2)昌顺公司未按期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债权人、股东、董事、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

(4)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昌顺公司并未进入清算,故其有权继续收取租金。

【模拟题】

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4 月,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 40%、28%、26%与 6%。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 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钱顺担任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唯一的监事。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

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2012 年 6 月,刘昌与十名熟识的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将所有商铺出租出去。租赁合同上仅有刘昌的签字,昌顺公司未加盖公章。

2014 年 4 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 3000 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但各股东的剩余出资并未如期缴纳,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广州天河商贸公司看到昌顺公司的减资公告后,要求昌顺公司清偿欠款 1500 万元。昌顺公司拒绝,并称根据约定,其对天河商贸公司的结算时点为 2015 年 7 月。

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 2014 年 6 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财务负责人职务,而钱顺为了报复,谋划联合其他股东罢免刘昌执行董事的职务。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

2016 年 5 月,钱顺已厌倦于争斗,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给盈达投资基金。但其他股东均表示反对。钱顺认为股权转让无望,一个月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同时,要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昌顺公司进行清算。庭审中,刘昌称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坚决反对公司解散。

2016 年年末,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昌顺公司出资 420 万元收购钱顺所持有的股权。调解书生效当天,昌顺公司与钱顺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2017年 4 月 10 日,昌顺公司对所回购股权注销登记。2017 年 2 月 1 日,天歌文化传播公司起诉昌顺公司,要求清偿所拖欠服务款项 2000 万元,钱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钱顺称,其股权已由公司回购,不应承担。

【问题】

1. 昌顺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1)昌顺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

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1-2名监事。

(2)钱顺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职责之一是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故两个职务不能由同一个主体兼任。

2. 租赁合同是否对昌顺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

对昌顺公司发生效力。

(1)刘昌是执行董事和经理,故刘昌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有权代表公司,刘昌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当然发生效力。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为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具体见章程。

3. 昌顺公司拒绝向天河商贸公司清偿债务的理由是否成立?

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4. 刘昌解聘钱顺的财务负责人职务是否合法?钱顺与其他股东联合罢免刘昌执行董事的职务,如何实现?

(1)刘昌解聘钱顺财务负责人的职务,合法。

刘昌的身份是执行董事,其职权范围是董事会的权限范围。故其有权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

①钱顺作为公司的股东,持股表决比例在十分之一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股东会议上,经持有全部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即可罢免刘昌的执行董事职务。本题中,钱顺和其他股东(除刘昌外)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60%。若钱顺能和其他股东能够对罢免刘昌执行董事的身份达成一致,则能够成功罢免刘昌执行董事职务。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①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监事

特别事项: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改章程和解散

5. 其他股东反对,是否会导致钱顺无法转让其股权?为什么?

不会导致钱顺无法转让股权。

(1)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钱顺的股权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钱顺所持有的的股权;此时,钱顺能够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2)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钱顺的股权转让,也不够卖,则视为同意。则钱顺能够将股权想外部受让方转让。

6. 钱顺在提起解散之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应如何处理?

(1)对于解散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①钱顺持股比例为28%,符合强制解散之诉对原告持股比例10%以上的要求。

②昌顺公司至2016年6月,已超过两年未召开股东会议,这表明昌顺公司已实质构成“公司僵局”,符合《公司法解释二》关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钱顺提起的解散之诉。

(2)对于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展清算的申请,法院不受理。

并告知钱顺在法院判决解散后,由昌顺公司自行清算或另行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解散事由出现在先,清算过程紧跟在后。判决解散,15天内自行清算,不能自行清算,再指定清算。

7. 在钱顺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中,刘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抗辩理由不成立。

《公司法》第182条解散之诉背景是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指的是治理困境,而非财务困境

8.钱顺关于不承担债务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

2017年2月1日,关于公司收购钱顺所持有的的股权在昌顺公司内部已经通过,且已经向钱顺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此时,昌顺公司尚未就上述情形进行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故钱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公司的债权人。

七、2018 年

【真题】

林强、刘珂和孙淼是木道公司的股东。林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珂是恋人关系。

2015 年 4 月 2 日,木道公司与林强、刘珂、郝宏、季翔设立遥想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签署了《遥想公司章程》,规定遥想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5000 万元。其中,木道公司认缴 2000 万元,林强认缴 1000 万元,刘珂认缴 500 万元,郝宏认缴 1000 万元,季翔认缴 500 万元。

《章程》还规定,木道公司和郝宏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林强、刘珂、季翔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缴足。同一天,郝宏与孙淼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郝宏在遥想公司认缴的出资由孙淼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孙淼所有,孙淼与郝宏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孙淼与郝宏将《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

遥想公司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实缴 3000 万元,认缴 2000 万元。刘珂是遥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道公司和孙淼均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权投资款”。

2016 年 12 月,林强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刘珂银行卡分别汇款 100 万元、80 万元,到款当日,刘珂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想公司账户,汇款单的汇款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刘珂认缴的出资,尚有 320 万元未缴足。

2016 年 12 月,季翔向遥想公司账户汇款 100 万元,尚有 400 万元未实际缴足。

2017 年 1 月,季翔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季翔最终将股权转让给皓轩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7 年 3 月,林强与刘珂关系破裂,在刘珂的操作下,遥想公司会计麦芜与木道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木道公司对遥想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麦芜,该《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有木道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林强的签字则是刘珂伪造的。遥想公司持该《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麦芜未实际向木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7 年 4 月,麦芜与彩虹钢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麦芜将其名下的遥想公司股权转让给彩虹钢铁公司,彩虹钢铁公司向麦芜支付股权转让款 3000 万元,遥想公司为彩虹钢铁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

2017 年 8 月,郝宏因拖欠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本金 3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郝宏在遥想公司的股权,对此,孙淼提出案外人异议。

2017 年 9 月,遥想公司因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 3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银行以林强认缴的出资未足额缴纳为由,追加林强为被告,请求林强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1. 如林强以刘珂用于出资的 180 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珂名下的股权实际为林强所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

(1)林强的主张实质为:其与刘珂之间为代持股关系,不能成立。

(2)本题中没有证据证明刘珂和林强达成了代持股的合意。只能在林强和刘珂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 季翔向皓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 400 万元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遥想公司是否可以向皓轩公司催缴?为什么?

(1)可以向浩轩公司催缴

(2)纪翔向浩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剩余400万出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股权转让后,退出该公司,无须承担出资责任。浩轩公司受让股权后,成为遥想公司股东,继受了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

3. 木道公司与麦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麦芜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麦芜已取得遥想公司的股权?为什么?

不能。

刘珂伪造木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将木道公司名下股权转让给麦芜的行为,构成“冒名行为”。冒名行为,我国民法未做规定,按照通说观点,若相对人注重“被冒名者”的身份,则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即:

①若被冒名者追认,冒名行为在被冒名者和相对人间自始有效。

②若被冒名者拒绝追认,则冒名行为对被冒名者不发生效力。

本题中,木道未对刘珂伪造签章转让其股权的行为予以追认,故不应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故麦芜不能取得股权。

4. 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彩虹钢铁公司已取得遥想公司股权?为什么?

已经取得股权

虽然麦芜未取得木道公司所持有遥想公司股权,其转让该部分股权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但从麦芜向彩虹公司转让股权的情形看,彩虹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①彩虹公司基于工商登记信息,有理由信任麦芜公司有权处分该部分股权,是善意的;

②合理对价;

③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5. 孙淼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成立。

因为郝宏和孙淼之间是代持股关系,郝宏是名义上的股东,孙淼为实际出资人。且代持协议已经公证。该部分股权利益实际归孙淼享有。故孙淼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

6.在银行诉遥想公司和林强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林强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不需要。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适用的前提为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届满,股东仍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

本题中,林强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故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模拟题】

林强、刘珂和孙淼是木道公司的股东。林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珂系恋人关系。

2015 年 4 月 2 日,木道公司与何莲舟、刘珂、郝宏、季翔设立遥想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签署了《遥想公司章程》,规定遥想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5000 万元。其中,木道公司认缴 2000 万元,何莲舟认缴 1000 万元,刘珂认缴 500 万元,郝宏认缴 1000 万元,季翔认缴 500 万元。

《章程》还规定,木道公司和郝宏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何莲舟、刘珂、季翔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缴足。同一天,郝宏与孙淼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郝宏在遥想公司认缴的出资由孙淼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孙淼所有,孙淼与郝宏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孙淼与郝宏将《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

遥想公司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实缴 3000 万元,认缴 2000 万元。刘珂是遥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道公司和孙淼均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权投资款”。

2016 年 12 月,林强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刘珂银行卡分别汇款 100 万元、80 万元,汇款单的汇款用途栏写明“缴纳股权投资款”。到款当日,刘珂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想公司账户,汇款单的汇款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刘珂完成上述出资后,给林强微信称:“股权在我,分红归你。海枯石烂,至死不渝”。刘珂认缴的出资,尚有 320 万元未缴足。

2016 年 12 月,季翔向遥想公司账户汇款 100 万元,尚有 400 万元未实际缴足。季翔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季翔最终将股权转让给皓轩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7 年 3 月,林强与刘珂关系破裂,在刘珂的操作下,遥想公司会计麦芜与木道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木道公司对遥想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麦芜,该《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有木道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林强的签字则是刘珂伪造的。遥想公司持该《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麦芜未实际向木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7 年 4 月,麦芜与彩虹钢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麦芜将其名下的遥想公司股权转让给彩虹钢铁公司(麦芜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彩虹钢铁公司向麦芜支付股权转让款 3000 万元,遥想公司为彩虹钢铁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

2017 年 8 月,郝宏未告知孙淼即将股权出质给小额贷款公司,以办理借款。因逾期被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本金 3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对标的股权进行处分,对此,孙淼认为:

1.郝宏仅为名义股东,两人之间的代持协议经过公证,具有公示效力;

2.郝宏将股权设定质权,未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质押无效。

2017 年 9 月,遥想公司因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 3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银行胜诉,在执行程序中,银行申请追加何莲舟为被执行人。

【问题】

1. 如林强以刘珂用于出资的 180 万元是他所汇为由,向遥想主张分红权及查账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不能

本题中,林强与刘珂是代持股的关系,林强为实际出资人,刘珂是名义上额股东。但林强仅能向刘珂主张相关权利,不能直接向遥想公司股东权利。

2. 季翔向皓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 400 万元未缴纳。

(1)若季翔于 2017 年 10 月转让股权,认缴期限届满后,遥想公司是否可以向季翔催缴?是否可以向皓轩公司催缴?

①不能向纪翔催缴。因为2017年10月纪翔的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此时并不构成出资违约。其股权转让后,即退出了本公司,无须承担后续的出资义务。

②能够向浩轩公司催缴。浩轩公司受让股权后即概括的继受了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权利的义务,包括后续的出资义务。

(2)若季翔于 2018 年 10 月转让股权,认缴期限届满后,遥想公司是否可以向季翔催缴?是否可以向皓轩公司催缴?

能够向纪翔催缴,浩轩公司对于纪翔出资不足额的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也能够向浩轩公司催缴

2018年10月,纪翔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出资违约。《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木道公司得知其股权被刘珂转让后,主张彩虹钢铁公司不能取得股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1)刘珂假冒林强签章,将木道公司持有的遥想公司股权转让给麦芜,属于“冒名行为”,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未经“被代理人”木道公司的追认,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故麦芜不能取得标的股权。

(2)标的的股权已经登记在麦芜的名下,但麦芜并未取得标的的股权。麦芜将股权转让给彩虹公司属于无权处分。

麦芜本人在彩虹钢铁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故可以认定彩虹公司对于麦芜的无权处分行为是知情的,故彩虹公司不能取得标的的股权。

4. 孙淼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1)孙淼以其与郝宏之间是代持股关系为由,主张郝宏出质无效,该主张不成立。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名义股东未征得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股权的,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故孙淼与郝宏之间代持股关系,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善意取得股权的质权。

(2)孙淼以郝宏处置股权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由,主张郝宏出质无效,该主张不成立。

《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并无规定,股东出质股权自由。

本题中,标的股权质押已经登记,故质权成立。

5.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民诉法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的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指出资期限届满情况下为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本题中,何连舟的出资期限为3年,至2018年4月届满,股此时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八、2019 年

【真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3 月,股东 A、B、C、D 分别持股 51%、37%、8%、4%,注册资本 8000 万,各股东均已实缴。公司董事会有 5 名成员,分别由 A、B、C 公司派人担任,董事席位比例 2:2:1,董事长由 A 公司派张鸣担任,总经理由 B 公司派汤勇担任,其中B 公司名下 37%的股权中有 17%实际归 E 公司所有,且 B 公司在甲公司董事会中的另一席位也是 E 公司派的李星担任。在甲公司成立后召开的历次股东会上,E 公司除了李星还派了其他人参加,甲公司其他股东均知晓且未表示反对。

2018 年 6 月,甲公司增资 2000 万,全部由投资者乙公司认购。在股东会上,C 公司虽表示同意增资,但主张要求按照自己实缴比例出资行使优先认购的部分,也优先行使其他股东认缴的部分,C 的主张遭反对,增资搁浅。

2018 年 10 月,在 E 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B 公司将自己名下的 20%的股权质押给了 D公司,随后以 10%的股权质押给丙公司,均办理了质押登记。其中丙公司对 B 公司持 E 公司股份不知情。2019 年 1 月因 B 公司拒不偿还对丙公司所付的借款,丙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019 年 3 月法院判 E 公司偿还对丁公司的债务,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得知 E 公司对甲公司的实际出资,法院遂对 B 公司代持的实际为 E 公司享有的股权采取拍卖的强制措施。

【问题】

1. C 公司的第一项主张优先认缴权有无理由?

有理由

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 C 公司的第二项主张优先认缴权有无理由?

无理由

公司增资时,B公司无权在实缴出资比例之外认缴出资。

有限公司股东在实缴比例之外没有天然的优先认缴权,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安琪口述答案)

3. D 公司能否取得质权?

D公司能取得质权。

B公司名下股份分为两部分:20%自有,17%部分为代E公司持有。B公司有权将其自有的20%股权出质,且已经办理了质押登记,故D公司能够取得质权。

①股权质押无程序上的限制 ②已完成登记

4. 丙公司能否取得质权?

丙能取得质权

E公司为实际出资人,B公司为名义上的股东。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其名下的股权出质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本题中。丙公司对于BE两公司之间的代持关系并不知情,故丙公司取得质权。

5.在法院审理丙公司申请准予拍卖 B 公司质押的股权的实现担保物权中,E 公司得知此

事为保护本公司利益,如何救济?

(1)审理程序中的救济机制

《民诉解释》第371条

(2)裁定作出后的救济机制

《民诉解释》第374条

(3)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机制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6.对法院因丁申请执行而对 B 公司名下的股权强制执行,B、D、E、丙公司是否均可享

有强制执行异议?

《民诉法》第227条

【模拟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3 月,股东 A、B、C、D 分别持股 51%、37%、8%、4%,注册资本 1000 万,章程规定股东出资于 2 年内缴足。公司董事会有 5 名成员,分别由 A、B、C 公司派人担任,董事席位比例 2:2:1,董事长由 A 公司派张鸣担任,总经理由 B 公司派汤勇担任,其中 B 公司名下 37%的股权中有 17%实际归 E 公司所有,且 B 公司在甲公司董事会中的另一席位也是 E 公司派的李星担任。在甲公司成立后召开的历次股东会上,E 公司除了李星还派了其他人参加,甲公司其他股东均知晓且未表示反对。

2018 年 6 月,甲公司增资 1000 万,全部由战略投资者乙公司认购。在股东会上,A、B、D 均放弃优先认购权。C 公司主张按照其实缴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且对于 A、B、D 放弃的份额主张优先权。

经协商,各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方案增资,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1.甲公司增资 1000 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其中乙公司占 50%;甲公司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2.乙公司共向甲公司出资 5000 万元,于增资方案在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 7 日内划转至甲公司账户。

3.若在 3 年内,甲公司出现亏损,则甲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以总价 5000万元收购乙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2018 年 5 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供应商货款 1000 万元,无力清偿。供应商发现B 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 B 在 370 万范围内承担责任。B 称自己的出资义务仅为 200 万,其余部分应由 E 承担责任。

2018 年 10 月,在 E 公司、甲公司及全体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B 公司将自己名下的20%的股权质押给了 D 公司。2019 年 1 月因 B 公司拒不偿还对 D 公司所付的借款,D 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E 得知后,向甲公司和其他股东发函,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但其他股东未作回应。E 遂就同样诉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 对于供应商要求清偿债务的要求,B 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不能

(1)本题中,B作为甲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届满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B以其作为名义股东不应当承担代持部分对应的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2. E 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1)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其他股东过半数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其曾行使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的,对于变更股东名册、登记信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2)本题中,对于E的主张其他股东虽未答复,但其他股东对于E的实际出资情况知情,且E派李星及他人参加股东会议其他股东未表示反对。

3. B 未经甲公司和其他股东同意即将股权出质,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

(1)B自己持有20%的股权,其有权对自己的股权设定质权

(2)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公司并无限制,故B将其持有的20%股权出质,无须征得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同意。

4. C 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C的主张不成立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本题中,C仅有权在实缴比例范围内主张优先认购权。对于超出其实缴比例部分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5. 乙公司对甲公司的 5000 万元投资款,10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他金额如何处理?

计入资本公积金

6.乙公司与甲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权收购的约定是否合法?

合法有效

乙公司与甲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阅读属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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