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

不是的。

我1962年6月24日参军,当时是武警,在呼玛县看守所看守犯罪嫌疑人。

当时没有死刑犯,没看见过执行死刑的现场情景。

当庭宣布死刑,话音一落拉出去直接枪毙的。

远的无法考证。

自从1979年我国有了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再也不会有当庭宣布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拉出去枪毙的。

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相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是说死刑,一个是立即执行,一个缓期二年执行。显然立即执行要比缓期二年执行罪行严重。

宣判死刑立即执行,也不是“立即执行”。要有一系列程序。

首先有个死刑复核程序。

有一个时期,死刑复核权在高级法院。后来《刑法》修改,死刑复核权仍在最高法院。

劳案,江西省高院判死刑立即执行,上报最高法院复核多月了,还在复核中。

不只是劳案,凡是死刑案件,都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

复核不是走过场。

复核什么?

复核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正确?

原审法院判决死刑适用法律是否恰当?

原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

既然是死刑复核,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一种是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法院复核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无论是重判或者改判,这个罪犯就不可能“死刑立即执行”了。

其次,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由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执行死刑的法院,要做好一系列的安排。

如定日子执行死刑,通知检察院,通知关押死刑犯的看守所和武警部队做好准备。

安排执行死刑的场地,场地及沿途的警戒。

再次,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有错误的,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女犯正在怀孕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上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没有上述情况,指挥执行的法官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原来执行枪毙任务的是武警,后来改成法院的法警。

检察员现场监督。

执行完毕后,法院书记员写成笔录。

指挥执行的法官,现场监督的检察官,法医,书记员一一察看罪犯确已死亡,在笔录上签名。

执行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上报最高法院。

最后,法律规定,执行死刑后,法院通知罪犯家属。

在实际上执行死刑前通知罪犯家属见罪犯最后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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