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
我1962年6月24日参军,当时是武警,在呼玛县看守所看守犯罪嫌疑人。
当时没有死刑犯,没看见过执行死刑的现场情景。
当庭宣布死刑,话音一落拉出去直接枪毙的。
远的无法考证。
自从1979年我国有了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再也不会有当庭宣布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拉出去枪毙的。
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相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是说死刑,一个是立即执行,一个缓期二年执行。显然立即执行要比缓期二年执行罪行严重。
宣判死刑立即执行,也不是“立即执行”。要有一系列程序。
首先有个死刑复核程序。
有一个时期,死刑复核权在高级法院。后来《刑法》修改,死刑复核权仍在最高法院。
劳案,江西省高院判死刑立即执行,上报最高法院复核多月了,还在复核中。
不只是劳案,凡是死刑案件,都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
复核不是走过场。
复核什么?
复核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正确?
原审法院判决死刑适用法律是否恰当?
原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
既然是死刑复核,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一种是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法院复核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无论是重判或者改判,这个罪犯就不可能“死刑立即执行”了。
其次,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由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执行死刑的法院,要做好一系列的安排。
如定日子执行死刑,通知检察院,通知关押死刑犯的看守所和武警部队做好准备。
安排执行死刑的场地,场地及沿途的警戒。
再次,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有错误的,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女犯正在怀孕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上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没有上述情况,指挥执行的法官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原来执行枪毙任务的是武警,后来改成法院的法警。
检察员现场监督。
执行完毕后,法院书记员写成笔录。
指挥执行的法官,现场监督的检察官,法医,书记员一一察看罪犯确已死亡,在笔录上签名。
执行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上报最高法院。
最后,法律规定,执行死刑后,法院通知罪犯家属。
在实际上执行死刑前通知罪犯家属见罪犯最后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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