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搬迁员工主动离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简介

小胡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2023年初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将办公地址由原来的杭州市上城区搬迁至广东东莞。小胡不同意去广东工作,故而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公司同意且向小胡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小胡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之后撤销了搬迁,要求小胡回来上班为由不愿意支付上述费用。

因公司搬迁员工主动离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胡自入职以来一直在杭州工作,公司将工作地点搬迁至广东东莞的行为导致工作地点变更,属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该变更情形客观上对申请人的日后工作及生活带来不便,双方未能就工作地点变更达成协议,小胡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公司以之后撤销搬迁要求小胡回来上班为由抗辩小胡的仲裁请求,该说法不予成立。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先,无论之后公司做出什么决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已经是既定事实,并不影响本案的判断。

因公司搬迁员工主动离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源:上城区司法局四季青司法所、上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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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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