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轻伤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伴随着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一些人因为一些小事大大出手,导致近年来轻伤害案件的高发。但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又存在诸多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的问题。本文笔者就结合办案实际,谈一点看法和建议。

一、轻伤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取证据困难,且证据类型单一

在轻伤害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取证时困难很大。实践中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所描述的案情存在很大差异,都是在尽力的把责任推给对方。有些案件中现场虽然有证人存在,但却因为顾忌到与双方的关系,而很难说出公正的话。大量的轻伤害案件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伤情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轻伤的才依法予以立案。这就经常出现许多被告人最后喊冤说,这明明是对方有错在先,为什么到最后受处罚的人是我。当然,我国轻伤害案件目前是以是否构成轻伤为标准,出现这种情况就不足为奇。

(二)案件处理周期较长,抓人归案存在诸多困难

由于大多数轻伤害案件发生之后,首先是受伤的一方先进行治疗,而大多数鉴定结论都是在受害人治愈之后才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机构才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一些材料综合考虑之后给被害人作出是否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这个周期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这段时间,公安机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鉴定结论出来时,犯罪嫌疑人闻讯而逃,或者在没有出来前被告人就已经逃跑的情形,这就使抓捕行动异常艰难,出现案小花费大的怪象,造成极大的司法资源浪费。

(三)处理结果不一,难显法律公平

在轻伤害中,各部门都十分注重调解,以有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处理案件。在案发后先是公安机关做调解,如果达成调解节协议,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如果没有调解成功的就要向检察院报捕。而案件到检察机关还可以再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做不起诉处理,调解不成功,案件起诉到法院。到法院后案件还可以调解,调解成功的缓刑,调解不成功的实刑。当然国家目前正在加大对刑事和解政策的应用,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带来司法的不公正,而且在此类案件发生之后,有的被害人抓住被告人的心理,所要的钱远远高于其本身的损失,给被告人也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另外对于有钱的家庭来说,发生此类案件,赔偿就比较简单,那么就可以判缓刑,对于没有钱赔的人,就只有到监狱去服刑,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有些案件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法院的判决往往是把他的调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而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调解往往只作为参考,那么在量刑时就有很大出入。

二、造成轻伤害案件难于处理的原因

针对轻伤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各部门缺乏有效的配合,缺乏处理这类案件的统一尺度。尽管在轻伤害案件中有刑法、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很宽泛的,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在具体的应用中各部门自己灵活掌握,但基本上都是以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为前提。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有的被害人却狮子大张口,有的被告人花钱买平安,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失去刑事和解的原本用意。要想从根本杜绝这些事情的发生,必须对法律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用法律控制此类事情的发生,各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真正发挥刑事和解在轻伤害案件中的作用。

三、完善轻伤害案件处理机制的对策

(一)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公平公正作证

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水平较过去有很大的提高,但其法律素质还远远不够,总是想方设法的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不能够客观公平的陈述案件事实。当然针对被告人和被害人意见出现的叙述偏差是很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证人应当公正客观的陈述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在轻伤害案件中证人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往往因为证人证言的改变,对案件整个事实发生重大改变,造成案件质量下降,更有甚者造成案件无法侦破,或者伪证情况的产生。在新的刑诉法中,对证人作证作了具体规定,针对特殊的案件中的主要证人,如果不出庭时,法院可以予以训诫和拘传。这使得证人作证有了法律依据,避免了以前的由于证人不作证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所以要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公平公正作证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法医提前介入,降低司法成本

在当前轻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介入调查以后,都是让被害人先进行治疗,治疗结束以后才做司法鉴定,从而确定是否构成轻伤,然后才决定赔偿。由于这个周期比较长,往往立案时被害人都已经逃跑,这时公安机关再去抓人的成本就比较大,浪费了司法资源,但如果不抓人,此案又无法了结。在每年公安机关清网行动中,因为轻伤害逃跑的人不在少数,可以想象如果公安机关在调查时,让法医能同时作出伤情鉴定,构成轻伤就很快立案,不构成就按照治安处罚对待,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借鉴国家赔偿标准,杜绝盲目赔偿

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被害人狮子大张口的案件不在少数,有的被害人本来受到伤害值得让人同情,但借机获取暴利,却让人气愤。好多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夸大赔偿数额,有时被告人为了减轻刑事处罚,就勉强答应。而相关的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给被害人造成了可乘之机,给被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虽然免受了牢狱之灾,却在经济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好多被告人在案发后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想尽一切办法寻求亲戚的帮助给被害人赔偿,这种赔偿一方面助长了被害人的气焰,另一方面给自身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这对于家庭和社会都是有危害的。所以被告在对被害人赔偿时一定要借鉴国家赔偿法的一些法律法规,限制被害人夸大要求赔偿。

(四)严格区分刑事和解和诉辩交易,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当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也符合缓刑的标准。大多数案件,有些人为了减轻处罚,宁可给被害人多赔一点取得谅解,从而寻求法院从轻处罚。从表面上看这符合刑事和解的相关政策,但却在背后进行着诉辩交易。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同时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践踏。所以应严格限制此类事情的发生,合理应用刑事和解,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性,实现公平、公正执法。

作者:陕西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建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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