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恐案件刑事证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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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恐案件刑事证据问题研究

恐怖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特殊性。当前,涉恐案件侦查取证和证据运用中存在一些典型问题:

一是对恐怖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不同的认定模式影响了认定活动中的证据和证明;其次,刑讯逼供的合法性、口供的重要性和获取的困难性改变了对“刑讯逼供”的理解,与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相冲突;

第三,证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证人保护的必要性与证据法的直接言词原则或传闻证据规则相冲突;四是技术侦查(电子监控)的规制。暴恐案件监控范围扩大带来持续争议,通过电子监控收集情报信息和证据材料受到社会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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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可以用恐怖主义案件证据制度特殊性的影响因素来解释,本质是制度背后多元价值的冲突。我国涉恐案件证据制度应以“考虑”和“平衡”为理念,在“适当放宽”的原则下构建证据规则体系及其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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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调整有关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

陈瑞华教授指出,证据法的首要问题“不是能否准确揭示案件的真相”,而是“如何以恰当、人道和公正的方式发现真相”。

基于恐怖主义案件的特殊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证据收集的法律“方式”的适当调整:一是适当调整对证据收集的限制或禁止性法律规定,适当放宽对证据收集方式的限制;第二,为了便于调查取证,应当适度减少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这两个方面是一个权衡关系。

从目前各国确立的反恐特别程序来看,与普通刑事程序相比,其一大特点是扩大了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权限。这一权力的扩大,有学者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放宽司法令状的限制;延长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公开;

扩大执法部门的搜查、逮捕和窃听权力。以司法令状制度为例,这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构建的制度设计。目的是使侦查行为接受法官的中立审查,其实质是以司法权压制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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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这一制度的实施虽然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但会影响侦查取证的效率。也正是基于有效打击恐怖犯罪的考虑,西方国家对“硬性”司法令状限制进行了“软化”。

例如,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在涉嫌恐怖主义犯罪的情况下,警察(在出现延误或危险时无需司法授权)可以在任何街道或公共场所设立检查站,并有权命令任何通过检查站的人停下来搜查。

这扩大了无证搜查的适用范围,这些变化意味着对侦查限制性条款的调整无疑将更有利于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难怪德国学者威根特感叹:“这不仅见证了德国立法机构对上世纪70年代恐怖活动浪潮近乎偏执的反应,也见证了对公民隐私尊重的低下。”

西方国家更注重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而恐怖主义案件中的这些变化表明,保护人权(自由价值)和打击犯罪(安全价值)的价值取向偏向于后者。虽然我国尚未建立司法令状制度,但为了更有利于恐怖主义案件的证据收集,相关法律制度也可以朝这个方向调整,适当扩大侦查权力,放宽对取证方式的限制,使恐怖主义案件的侦查取证活动更有效率地进行。

比如,可以考虑加强技术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将人体生物信息编码、准军事化等高新技术应用于反恐侦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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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恐怖嫌疑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设置不同的监控措施,明确相应的证据标准;赋予侦查机关使用特殊强制措施的权力,灵活适用刑事拘留、逮捕,延长强制措施和侦查办案期限,加强对恐怖嫌疑人的人身控制。这些措施的适当设置,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适度减损。

需要提出的是口供的获取,这也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密切相关。鉴于口供在恐怖主义案件中的特殊重要性,以及获取口供的难度大于普通刑事案件,法律应当赋予侦查机关一些特殊的程序性权力。比如允许在审讯过程中与恐怖嫌疑人进行适当的“交易”,以获取高质量的口供。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中存在一定数量的“交易”,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后也有“交易”的因素。再比如允许使用有利于反恐审讯发展的特定技术方法。一些学者建议,在调查恐怖主义案件时,应该允许使用读脑技术、催眠和其他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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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最小损害”是评价获取口供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底线。当然,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把握“度”。比如本世纪初,审讯恐怖分子使用“水刑”的合法性问题,在美国各界激烈争论了数年,甚至上升到总统的不同态度。这时候就要根据办理暴恐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价值权衡的基础上进行理解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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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案件证据制度调整与构建的基本路径

暴恐案件证据制度的调整和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仍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可以放入本世纪以来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逻辑中。

二十年来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的基本框架是“需求-挑战-回应-满足”,具有五个特点:从发展动力看,刑事证据立法的发展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和现代证据立法的普遍价值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横向发展格局来看,刑事证据立法呈现由点到面、由易到难、逐步扩展的发展格局;从纵向发展趋势来看,刑事证据立法的发展呈现出“分两步走,退一步”的螺旋式上升趋势;从立法角度看,刑事证据规范的范围涵盖了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刑事诉讼过程;从条文的变化来看,刑事证据立法条文的含义呈现出一个从模糊到清晰的渐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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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暴恐案件证据体系。虽然2012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但设立了“特别程序”专版,不包括反恐特别程序。关于恐怖活动的条款分散在关于管辖权、会见辩护律师、证人特别保护、监视居住和拘留执行、适用技术调查、缺席审判、没收非法所得等条款中。

而且这些现有的规定也表现出两个不足:一是规定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对恐怖犯罪没有系统的程序规范,导致一般犯罪和恐怖犯罪等重大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趋同,在侦查手段、强制措施、司法证明等方面难以满足后者的特殊需要。

这些都说明我国恐怖主义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刑事证据还有很大的制度建设空间,在调整和建设路径上可以借鉴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之道。在这个过程中,总体上要把握两个矛盾:一方面要通过“适当放宽”,使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符合我国反恐司法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要把握好放松的“尺度”,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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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

因为在恐怖主义案件的刑事司法中可能会发生暴力的价值冲突,此时,法院需要从独立、中立的立场出发,努力平衡价值冲突。这也提醒我们,在暴恐案件“微观”证据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如果侦控机关强调实现打击和效率的价值,那么法院就应该突出对司法公正的保护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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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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