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的要求 执业律师难吗

一、律师执业推广(只能下事实判断,不能下价值判断。)

1.职业推广2.广告规范律师广告不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贬低同行,也不得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3.宣传规范(1)不能做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2)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3)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所之间的比较宣传。二、律师同行关系 (装的高端大气)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诽谤;低价争揽业务;故意制造纠纷;明示或暗示自己有特殊关系;虚假承诺;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达到不正当目的。2.律师和律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通过机关、部门、行业进行垄断;限定委托人接受指定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所正当业务竞争。3.律师和律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4.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限制或强制委托人接受法律服务;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服务或滥收费用。5.律师或律所互相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串通太高或压低收费;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或律所报价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泄露或公开暂未公开的信息。6.律师和律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7.律师和律所不得伪造或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应注明时间和期限。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已撤销的,原称号不得再使用。三、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结合“合理怀疑”判断律师行为。)

1.回避规范2.调查取证规范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3.庭审仪表与举止规范4.谨慎司法评论规范5.维护司法公正规范(1)不得违规单方会见法官,但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2)代理案件前及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案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干涉或影响案件审理;(3)不得明示或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4)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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