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散文|第一次出庭为被告人刑事辩护

文/鲍光华

1986年11月,我正在德州地区法律顾问处担任兼职律师 。当时我已经考试完成了山东省高教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山东大学法律专业规定的三年的全部课程,进入填表、审查、办证等程序。进入12月份后,我领取了山东大学颁发的大学毕业证。同时,接受了德州地区法律顾问处指派的一件刑事辩护案件。

1986年12月15日,由德州地区法律顾问处指派,我接受被告人田长冬的哥哥田长春的委托,作为被告人田长冬的辩护人,为田长冬盗窃一案,依法进行刑事辩护。这是我获得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证后,作为兼职律师依法出庭,为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进行刑事辩护的第一例案件。

当代散文|第一次出庭为被告人刑事辩护

当时我想,通过这次开庭,可以适当展示一下我作为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应有风采;同时通过自己的有效工作、应有水平和充分理由,说服法庭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争取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开庭前,我通过查阅田长冬盗窃一案的全部刑事案卷材料,从中找出涉及案件定性及其量刑的问题与情节。然后我带着问题,又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田长冬。根据会见的情况,我又深入到案发地点德州肉联厂的传达室、保管,销售门市部等地点进行调查取证。综合以上情况,我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结合我国刑法规定,提出田长冬盗窃一案依法应属于盗窃未遂,应依据我国刑法相应规定定罪量刑。我拟定的辩护词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田长冬的盗窃行为构成的是盗窃未遂而不是既遂。二、田长冬盗窃犯罪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田长冬依法从轻处罚。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鉴于田长冬认罪态度较好,家有七十多的老母亲和不满周岁的孩子,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田长冬宣告缓刑。

案件在位于解放北路路东的德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厅公开开庭。开庭那天,除了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书记员、律师与公诉人出庭和在现场执勤的法警以外,全场只有一位旁听观众叫马保毅,他是我学法律的同学。在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程序后,法庭辩论开始,我发表的辩护意见主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公诉意见,围绕着被告人田长冬是盗窃未遂,不是盗窃既遂这个重点来进行刑事辩护。为了突出重点,增强有说服力的逻辑力量,我运用了排中律。即在确定被告人盗窃的财物(10个猪肚冻坨子)始终未脱离厂方的控制的事实后,被告人田长冬的行为只存在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的两种情况。

根据排中律的要求,要么A,要么B,二者必居其一。就是说,田长冬的盗窃犯罪,要么是既遂,要么是未遂,二者必居其一。现在既然已否定了盗窃既遂,那么被告人田长冬的盗窃犯罪就是盗窃未遂。当我发表了具有一定新意的辩护意见后,我感觉到我的辩护意见已经引起了法庭的注意,被法庭采纳的可能性很大。那天庭审刚一结束,唯一在场旁听的马保毅接着就高兴地向我走来,边走边对我竖起右手大拇指,连声说,辩护成功,辩护非常成功。

几天后,德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田长冬送达了判处缓刑的刑事判决书。因此,被判处缓刑的田长冬就回到了自己的家,与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和未满周岁的孩子团聚在一起。

就这样,我第一次出庭,并成功地为被告人进行了刑事辩护,不仅树立了我刑事辩护的自信心,而且迈出了我的刑事辩护业务的第一步。从此以后,我坚持运用充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用逻辑思维思考与表达问题,取得明显效果。每次刑事辩护我都注意事先准备充分,依法出庭辩护,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具有独到见解的辩护意见,表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逻辑性强,特别是善于对疑难复杂问题,注重法律与理论相结合,由表及里深入分析,力争达到令人信服的辩护效果。

我的辩护意见时常被法庭所采纳。不仅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增强了自信心、积累了经验、提高了水平。我在刑事辩护上的出色表现,引起了经常在法庭现场后排观摩开庭的市法院季伟院长的注意。那时,刚上任的季院长正在求贤若渴的寻找法官人才。我很幸运,在众多律师中脱颖而出,率先进入了季院长的视线。后来经过考察,没有想到,我竟然成了季院长挑选认定的法官人选。

我第一次为被告人出庭进行刑事辩护,已经过去几十年了。然而,每当我想起我的“第一次”,我都会有一种激动和感动。因为,那是我办理的第一件刑事案件,那是我成为刑辩律师的起点。从此,我就在律师执业的道路上,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水平,坚持内外兼修,身体力行,不断走向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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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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