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轻伤,不一定都会被认定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与怀里抱着的四五岁的孩子的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当被害人一边言语叫嚣一边走近被告人身前时,被告人周某一气之下推开被害人,被害人因站立不稳,跌倒在了路边马路牙子上。

后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周某被刑事立案侦查。

造成轻伤,不一定都会被认定故意伤害罪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意见】

首先,虽然被告人实施了推搡行为,但是推搡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并非是直接对应的因果关系。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推开而重心不稳摔在马路牙子上致较隐蔽的身体部位骶骨致伤,受力部位与受伤部位不同,并不是被告人直接击打所致。

被告人受到被害人言语刺激后作出的推搡行为,属于一般人的情绪反应行为,并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害行为的评价程度,不属于法定的伤害行为。

其次,被告人不存在犯罪故意的主观动机,其只是在被害人近距离接触过程中将被害人推开,并未预料到被害人会摔倒在马路牙子上受伤,其中包含了偶然因素,对危害后果缺乏认识。如果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而过失伤害犯罪的入罪标准为重伤,轻伤害的伤害结果并未到达入罪标准,也不能予以刑法制裁。

造成轻伤,不一定都会被认定故意伤害罪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推搡行为由于不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不能被视为刑法中的殴打行为或伤害行为,即使该行为意外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况且推搡力度再大,也不等于推搡就会倒地。如果被告人没有实施明显的让其倒地的客观辅助行为,仅凭推搡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伤害罪过,是不足以作为理论依据采信的。

造成轻伤,不一定都会被认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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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当时被害人抱着一个一米左右的未成年人,其未成年人体重对于被害人倒地后的重力加速度明显有重大影响,属于刑法规定的明显介入因素,是否对于被害人倒地后的人身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更高,是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

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为初犯、偶然犯罪,犯罪行为性质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按照“唯轻伤论”的基调,将该类案件全部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范畴,刑罚轻重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相适应,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初衷。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文丨胡峰律师 刑事业务部

造成轻伤,不一定都会被认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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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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