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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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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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是什么?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是什么?

  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简海洋律师解答: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使权利人恢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生效时的状态,是一种回复原状的保护,保护向既往发生。信赖利益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产生的损失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简海洋律师解析:

  合同的成立并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形成,即使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只要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的义务,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谨慎注意,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责任中具有独立的价值,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定,是立法体系日渐完善的体现。它使得民法中的债法体系更加充实,使得合同义务延伸到了缔约阶段,从而使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达到圆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简海洋律师,法学、会计学双学士,执业于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期从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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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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