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司法拘留如何启动

执行中司法拘留如何启动

网络图片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拘留是仅次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手段,其对于“老赖”的惩戒效果十分明显,往往能够解决一大批“骨头”案件。但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的使用上出现滥用的情形,甚至出现以拘代执、扩张性拘留等现象。实践中,经常出现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那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启动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笔者认为,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启动只能依职权。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强制执行的性质决定。民事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私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例如,执行程序依申请启动(除诉讼费、罚金等案件外),利息不明示放弃不得视为放弃。但是,强制执行程序中,各种执行措施的采取,例如冻结、扣划、扣押、查封、司法拘留等,均体现了浓浓的国家公权力色彩。民事强制执行以强制性公权为后盾,是私权救济的最后保障性环节,体现国家强制性。司法拘留作为一种严厉的执行措施,只能依职权启动,才能更加体现民事强制执行的本身性质。

第二,司法拘留本身的性质决定。司法拘留措施作为一种间接性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对其心理产生震慑,其惩戒力度仅次于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采取司法拘留必须要坚持审慎原则,不能随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毕竟,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还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等,其产生的法律威慑也不容小视。司法拘留措施一旦实施,将会严重干预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冲击被执行人的心理,这些负面影响将是深远的。因此,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只能依职权采取。

第三,司法拘留依职权更符合公平原则。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从诉讼到执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往往需要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就意味着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未能兑现。而权利的长时间未能得到实现,有的申请执行人会对被执行人心生怨恨,希望通过司法拘留对其进行惩罚。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长时间未能实现,也会对执行法官的执行能力产生质疑、对司法的信任也会产生极大的怀疑,可能会出现投诉、信访的情况。为了安慰申请执行人的情绪,司法拘留依申请予以执行,在没有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拒不履行等法定情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将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保障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权。司法拘留只有依职权启动,只有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等法定情形,方可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更能符合公平原则。

为了更好地使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申请执行人应该更加关注被执行人是否具备拒绝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其他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官会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行为,研判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触犯相关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司法拘留的实质条件,作出是否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的决定,将依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司法拘留措施。简而言之,是否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非由申请执行人决定,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而定。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王超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9-09 19:18
下一篇 2023-09-09 19:5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