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代理的后果 签了代理合同 发现与之前说的不符合

2020年5月14日,律师事务所与张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受张某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与许某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该案一审、二审、执行阶段法律事务,律师费为10000元。合同签订后,律师作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市沙河口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双方代理的后果 签了代理合同 发现与之前说的不符合

2021年5月26日,原告律师事务所(甲方)与被告张某(乙方)签订《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受乙方委托,甲方指派律师担任乙方与许某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甲方律师代理该案一审、二审、执行阶段法律事务。律师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终结(包括判决、裁定、裁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等)时止……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终止履行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代理费,已收的代理费不退还。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七、律师代理费及支付方式:20000元。

张某于2021年6月4日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1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6月2日将许某诉至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4日签订代理合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于2021年10月8日与许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张某收到许某支付的230000元后,向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许某的起诉,并递交《撤销对许某名下房屋的查封申请书》。同日,许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大连银行账户汇款230000元。

2021年9月30日,张某向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载明其与许某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2021年5月26日签订的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以张某未完全支付律师费,将被告张某起诉到法院。

双方代理的后果 签了代理合同 发现与之前说的不符合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21年5月26日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案涉《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20000元,因办案产生的差旅费、查询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公证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据实另行支付,案件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要求及时支付。

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及保全费共计276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含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被告尚欠付原告律师费176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7600元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代理的后果 签了代理合同 发现与之前说的不符合

代理合同中撤诉视为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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