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否要赔偿?东西湖法院判决:不用赔

正当防卫是否要赔偿?东西湖法院判决:不用赔

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杨静)正当防卫是否要赔钱?近日,武汉市东西湖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明确:不用赔!

前不久,张某在某停车场内寻找车位时,叫醒正在另一车上休息的李某,要其将车辆后倒。遭李某拒绝后,张某拉开李某车辆的副驾驶门进入车内动手打了李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张某再次进入车内打了李某,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张某在冲突中受伤,当日深夜张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创伤性气胸,住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张某遂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受理该案,经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张某在未得到李某允许的情形下拉开车门进入李某的车内,要求李某挪车未果的情况下动手殴打李某,此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且具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李某出于本能反击符合人之常情,不能苛求面对不法侵害时只能被动挨打或者求饶、避走。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对象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意图系阻却不法侵害,李某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张某系进入李某车内实施攻击,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之下面临突然攻击行为的反应,存在一定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为了保护自己进行反击,且并未使用工具,并未滥用暴力。

其次,张某第一次下车时李某并未阻止,即使在张某第二次上车对其进行了殴打也没下车时继续追加伤害实施报复,可以认定李某的行为具有相适应的控制能力,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官认为,张某的伤情虽构成轻伤,但双方发生冲突时间较短,难以苛求李某此时对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不能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标准去评判当时的行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负责,本案无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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