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格尔木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以案释法丨格尔木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为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格尔木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格尔木某合作社负责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移送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这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实施以来首次移送欠薪违法案件。

2019年年底,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人王某投诉,称所在某合作社负责人拖欠工资一直未支付,该合作社负责人失联。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前往该合作社核实情况,发现大门紧闭,处于停业状态。后经多次联系、督促该合作社负责人到劳动监察部门接受调查,经查实,该合作社负责人拖欠王某工资一事属实,拖欠近36个月工资15000元。工作人员依法对该合作社负责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合作社负责人按时支付王某工资。经多次督促,该合作社负责人仍拒不履行整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五章三十一条、三十五条之规定,该合作社负责人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合作社负责人的支付能力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搜集完善相关证据链。并按照法律法规制作了包含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等资料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已移送市公安局机关立案处理。

以案释法丨格尔木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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