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囚禁16岁少女性侵24天”案,一审宣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曾经轰动一时的

“囚禁16岁少女性侵24天”案

终于迎来一审判决!

死刑!“囚禁16岁少女性侵24天”案,一审宣判!

▲庭审现场

01

3月19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龙喜和强奸、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龙喜和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729.6元

▲湖南16岁少女被囚禁地洞遭性侵案续:被告人一审获死刑。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ID:wevideo)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2月13日至3月9日,龙喜和驾车搭乘路边等车的被害人龙某某,在其上车后产生囚禁强奸歹念,遂采取捆绑、封口、麻袋蒙面等手段予以暴力控制,将其锁上铁链囚禁在事先修建的自家地下室,期间以枪杀、电击等方式进行恐吓,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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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5日,湖南凤凰县一名单身男子在自家房屋地下挖洞囚禁16岁在校女生24天,后被警方解救。 新京报资料图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龙喜和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龙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仿五四手枪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龙喜和强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龙喜和到案后虽认罪,但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极为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喜和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2

性侵罪犯被绳之以法,实属罪有应得。

但放眼世界,女性被侵害的事件仍在不断上演。正如近期频频冲上热搜的韩国“N号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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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罪犯冒充警察威逼利诱受害者拍摄裸照,并以此威胁受害者,逼迫受害者一步步沦为“性奴”,对她们实施性犯罪,这些犯罪过程被拍摄下来发布到“阅后即焚”式聊天群(telegram)。

截止至目前,韩国媒体报道,被害女性多达74人,其中16人为未成年人,最小年龄受害者为年仅11岁的某小学生

更加令人震惊的是,曾经加入过这个私密房间共享非法传播物的用户则多达2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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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恶,有时真的无法想象。犹记得此前,“8·12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事件”、“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幼女案”……

一起起令人发指的少女遇害事件,真的是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03

世卫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 2~17 岁未成年中,有近 10 亿人遭受过身心或性侵害。

2019年3月2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在京发布《“女童保护”2018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

据统计,2018年监测媒体报道案例共317起,涉及受害儿童超750人

750名受害儿童中,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为3岁;14岁以下的儿童占比为80%,14至18岁的比例为10.40%,有9.60%的受害人未提详细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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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糟的是受害者本身会基于恐惧、不信任和耻辱感,甚至下意识地隐瞒情况。

根据《临床儿童与青少年心理学》杂志 2007 年的一则数据,73%的受害儿童会保持沉默至少一年,45%的人会隐藏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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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嫌性教育太早,坏人不会嫌你的孩子小!

性教育的本质,是一种爱的教育。你若真的疼爱你的儿子和女儿,那么请不要,请不要欲说还羞。

这些知识你应该知道

并教会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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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遭到性侵犯

怎么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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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我国法律在定罪、量刑、担责方面从严认定、从严处罚未成年人性侵犯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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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就曾联合出台《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这个意见首次明确,性侵害不满十二周岁幼女的,一概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个意见提出,对于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造成轻伤、怀孕、性病等后果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这个意见强调,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像四部门意见这样的专门指导性文件,已经织就了一张严惩性侵儿童犯罪的恢恢天网,而公检法等刑事司法机关,更是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着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中最明显的发展就是放宽了猥亵儿童的入罪条件,将通过网络“隔空猥亵”的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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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不仅体现在处罚上,也在程序中。

多年来,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有“及时受理”“立即立案侦查”的要求,不让被害人在等待中让内心的伤害不断加深;案件办理完毕后,法院还可以在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公开判决书,最高检目前也正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让性侵儿童的罪犯不会因为“风头”过去,就能把罪恶的一页像翻书一样就此揭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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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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