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变“医师”,新《医师法》到底怎么改变我们的生活?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正式开始实施,也意味着施行23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执业医师”变“医师”,新《医师法》到底怎么改变我们的生活?

《医师法》的颁布与《执业医师法》的废止,确实是中华医学史上颇具时代特点的事件:纵观《医师法》七章六十七条,相较于《执业医师法》的六章四十八条,增加了许多这个时代的印记,诸如疫情防控、多点执业、定期考核制度、公共场所急救,以及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等等,这些都是随着时代变迁、社会发展,以及医学科学日臻完善而出现的,我想,这大概就是法的个性特点——从实践中提炼总结,又回到实践中去规范约束生产和生活;这大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带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的一种体现。

将《医师法》的67条和《执业医师法》的48条内容逐一比较,带给我的感触比较多,今且浅述一二:

一、《医师法》的出台是对医学良性发展的稳心剂、催化剂。《医师法》首条首句便为“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要说《执业医师法》有没有此句呢?答案是有,但其原话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医师权益”放在了第三句,也就是说,《执业医师法》出台的历史背景可能更多的是需要加强医师队伍建设,而这一目的确实是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此刻,新《医师法》开宗明义便首条首句点明制定本法之目的,这可能更是为了适应当前时代背景下的医疗环境,那就是要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稳固发展医师队伍。

同样,相较《执业医师法》,在《医师法》总则中,也增加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描述,从法律上给了医疗发展多方位的全面支持。

新时代背景下,医师的合法权益被重视,医疗事业的发展不再局限于卫生健康部门的管理支持之下,这无疑是对医师个体、医疗行业乃至医学科学发展发出的利好信息。

而《医师法》中单独增加了第五章“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对这一立法目的强力回应。医师权益有所保障、医疗秩序稳定顺畅、医学科学良性发展,我想,未来的医学,应该是医师安心救治、患者健康恢复的良好景象。

二、《医师法》的出台,正在循序善诱社会风气积极向上。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医师法》以法律的形式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而且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与民事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遥相呼应,也在逐步消除社会上民众尤其是医师们“扶不扶”“救不救”的负面心理压力。

此前种种社会怪相,导致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多有丢失,社会信念或有坍塌,我们那种助人为乐、乐善好施的场景很难再现,“扶不扶”俨然成为一定时期的热点频上热搜索或央视春晚。仿佛“各人自少门前雪”也颇有几分道理,然则,这是一个没有温度甚至是冰冷的社会怪相,好在仍有真勇士在肩扛道义的大旗,其中就有在火车上救人被要求查看医师证的“不后悔”。现在,《医师法》明文鼓励公共场所的急救,并用法律形式保障公共场所急救的后顾之忧,这是对社会道德价值的再次重塑。我想,假以时日,善良、团结、友爱、互助……这样欣欣向荣一团和气的社会景象会越来越多!

三、《医师法》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但也极大规范医师执业。与《执业医师法》比较,《医师法》似乎对医师执业行为规范得更加具体,对医师不规范或违法执业处罚更为严厉,甚至在注销注册后由“收回”变为了“废止”。措辞上的严厉,是对医师执业的更严格要求。“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在法律领域则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当《医师法》保障医师权益和便利医师执业的同时,必然对医师的医疗行为作出更加严格的约束。

通读《医师法》,单拎出保障患者(方)知情权这一项来看,其要求显然比《执业医师法》更高、更严。加上对试验性临床医疗或临床研究的规范,在保障知情权方面,《执业医师法》在描述向患者(方)介绍告知病情时用字仅68字,而《医师法》却用字184字。再结合《民法典》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来看,《医师法》对医师医疗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并不是孤立的、也不是没有法律保障的,甚至这184个字与《民法典》中的条文都一一对应着,这也更加需要引起医务工作者们注意并重视在医疗活动中严格依法执业、严格规范行医。

从我所办理的诸多医疗纠纷案中看,往往患方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是产生医疗纠纷的根源之一,而现阶段许许多多的医疗纠纷在庭审中的根结或矛盾焦点都在于患方的知情权有否得到保障,这一点往往也是法院作出判决的关键依据之一。患方的知情权不能得到保障,除了医务工作者不能依法依规向患者或家属履行医疗告知外,也多少与现阶段医疗发展不平衡、医学科学认识不全面有关,但这一段时间内很难解决,所以,当《医师法》不断强调患者或家属知情权的时候,这也许就是国家从法律层面要求掌握更多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士向掌握较少或不掌握医学知识的普通群众普及医学健康知识。这一点,在《医师法》中同样有所体现,因为它明确对新闻媒体提出了要开展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之要求。

我想,通过知识普及和保障患方知情权,不多时,曾经因为医学知识不对等或因为医务人员主导着专业医疗活动与患方对诊疗行为不熟悉之间的矛盾,进而衍生出来的医疗纠纷将会越来越少,最终受益的还是医患双方。这样的愿景我很期待,我亦很希望《医师法》能创造出这个时代新的、良性的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

【后记】《医师法》今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们的医疗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六十七条的内容里面还有很多内容与旧法不同,包括个体行医、职业保护、医学伦理、“超说明书用药”和互联网医疗等等,这些都是近些年来关注度较高的医疗热点,能够对我们的医疗活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极大且不一样的影响。而《医师法》今日实施,其划时代意义也更为明显,故而今日浅谈一二宏观感受;俟后,将对其中有关规定继续做微观世界的研读。期待《医师法》带来不同的医疗变革,也同样为我们带来一个更好更向上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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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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