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有效吗?#法律咨询

原告是胡某女士,被告是朱某先生。2021年3月29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于同日领取了离婚证书。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贷款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未按时归还贷款,原告代为归还了全部贷款,共计231856元,并解除了贷款抵押。原告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返还代偿款231856元。

被告朱某辩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假离婚,目的是为了将来购买更大的房子,并考虑到首套房和二套房的税费差异。原告提出假离婚,将案涉房屋出售,然后以被告的名义购买首套房,可以节省几万元。被告认为这个想法不错,于是就办理了假离婚手续。

“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有效吗?#法律咨询

在签订假离婚协议之前,原告前往被告在湖北省孝感市的工作地点与他交谈,要求他回到盐城办理离婚手续。第二天,被告和原告就办理了离婚协议。原告起诉是因为她在2021年10月2日在盐城举行了婚礼,她要求被告签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不同意,理由是假离婚。

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按照原来的工资支付方式一直支付给原告到2022年7月。后来,被告发现原告带了一个男人回家,就不再支付了。现在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有效吗?#法律咨询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履行。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贷款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按约定归还贷款,现已由原告代为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返还代偿款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关于被告的辩称理由,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且被告所称的假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和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

原告自愿只要求被告返还15万元代偿款,这是她的自由处分权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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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协助原告胡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朱某向原告胡某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50000元。邳州律师姜威律师指出,在法律上,所谓的“假离婚”是不存在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一旦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他们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就具有法律效力。此时,他们在协议书中放弃的财产将很难追回。因此,在离婚问题上,我们应该慎重考虑,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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