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成的离婚协议可否撤销

已达成的离婚协议可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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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一女雯雯。婚后一度感情尚可,共同经营家庭,在上海、如皋两地添置多处不动产。但近年来,因张某投资失败,双方感情逐渐出现问题。2020年,二人为售房款的用途以及今后生活规划发生矛盾,并上升至离婚。2021年,双方至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雯雯归女方李某抚养,张某每月贴抚养费5000元,并将如皋及上海的房产两套赠与给女儿雯雯所有等内容。后双方仍共同生活至2022年10月。现张某认为妻子李某用假离婚为由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思且存在显失公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协议。

【评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张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持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之说。第二,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确定抚养问题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离婚协议的重大决定谨慎处理,否则应自行承担后果。本案中的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已经对离婚财产分割进行充分协商与沟通,原告并未能举证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其主张的欺诈情形,其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第三,离婚协议是涉及情感补偿、子女抚养等一揽子协议,不能仅以分得财产价值的多少来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感情创伤、家庭破碎、小孩抚养教育等无法用金钱衡量。本案离婚协议也是双方经过协商后作出的决定,故原告主张协议有失公允,亦于法无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求。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宗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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