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理解与实务——个体工商户

条文: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理解: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即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表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公民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个体工商户,并没有改变其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是取得了从事某些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特殊自然人。

案例:

案 号:(2022)桂02民终3630号

案涉的《租赁合同》《2019年承包代理代办协议》《代理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本质上是被告与原告、第三人的经营者XXX。故,被告经签订《[2018年谷埠街国际商城门面]房屋租赁合同》从XXX经营的原告处承租了柳州市××街××商城××层××号商铺,并向原告交付租金,被告通过签订《2019年承包代理代办协议》再将案涉商铺交由XXX经营的第三人承包经营,用于代办电信所经营的电信业务。即被告与XXX经营的两个体工商户之间符合《代理协议》中“3.1.15如甲方自营厅中门面属于与乙方的资源置换,即由甲方与乙方签租的房租合同,甲方为承租方,乙方代理甲方业务的情况。”的有关“资源置换”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故《代理协议》中约定“如代理期限内甲乙双方终止代理合作,甲方与乙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自终止代理之日自动终止”,应为被告与XXX即与原告就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租赁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之规定,《2019年承包代理代办协议》《代理协议》中均约定了第三人所经营的谷埠电信营业厅(至尊)在代理电信业务达不到业务积分红线值要求,被告有权解除前述代理协议,同时如代理期限内终止代理合作,房屋租赁合同自终止代理之日自动解除。

本案中,《2019年承包代理代办协议》《代理协议》《[2018年谷埠街国际商城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均已于2021年11月30日解除。理由如下:1、《代理协议》的附件1可以证明案涉的谷埠电信营业厅(至尊)其新增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XXX、第三人长期为被告代理电信业务,亦应当知晓相关的考核机制,其并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变更对其考核标准;2、第三人在经营业务期间随时可以使用合作伙伴酬金查询系统查询、了解相关业务积分、酬金、佣金等产生及罚扣的数额,被告多次向XXX发送《关于谷埠电信营业厅(至尊)负数佣金催缴通知函》《关于限期退出外包及自动解除租赁的通知》,其中均有对其营业厅存在多次业绩考核不达标的内容,XXX、第三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3、根据《2019年承包代理代办协议》《代理协议》的约定,因业绩不达标,被告有权解除前述协议,并通过微信于2021年11月30日发送了解除通知,该通知XXX亦于同日收到并知悉,故《2019年承包代理代办协议》《代理协议》于该日解除,被告关停了第三人的谷埠电信营业厅工号。被告与XXX经营的两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资源置换,故如代理期限内终止代理合作,房屋租赁合同自终止代理之日自动解除。故《[2018年谷埠街国际商城门面]房屋租赁合同》自2021年11月30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由于案涉商铺亦是由XXX经营的第三人继续使用至今,且未在代理电信业务,故应视为被告已于2021年11月30日向XXX即原告返还房屋。被告未继续占有使用案涉商铺,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的租金及违约金,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案 号:(2022)粤06民终14630号

关于案涉交易买方主体的认定。《铺底金欠据》虽载明欠款人为世某联,但欠款人落款处盖有尚某来百货店的公章,并有被告1的签字。销售单载明客户名称为“南海区夏北世某联”,客户地址为“华某北路11号益某公寓”,该地址与尚某来百货店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经营场所“南海区桂城街道华某北路11号益某保障性住房C区10座-104号铺”相符,且部分销售单由被告1本人签收。被告2与被告1签订的《收据》载明“今收到被告1交来尚某来超市(世某联)转让款……”。综合以上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本案所称世某联即为尚某来百货店,尚某来百货店为案涉交易的买方。对被告2关于原告未能证明买方为尚某来百货店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2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因此,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身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其本质是自然人而非企业组织,也即决定了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的自然人属性和身份不可分离。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情形,则会导致变更前后的个体工商户指向不同的自然人,实际上已不是同一个主体,从而将引发监管对象的变化、法律责任的归属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案中,尚某来百货店系被告2于2019年7月9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7月22日,被告2与被告1签订转让尚某来百货店的《收据》,尚某来百货店应依法办理注销和注册双重登记手续,但直至2021年12月30日注销尚某来百货店的登记经营者仍系被告2,导致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该条规定仅从程序上解决此类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和当事人地位问题,但并未明确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相关法律责任的实体问题。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该条规定虽未明确经营者的范畴包括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但其对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情形的债务承担作出了区分规定,实际上隐含了实际经营者应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立法本意。因为当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即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多个家庭成员,虽然部分家庭成员未登记在营业执照上,但其仍应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负责,即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欠付原告的货款是在被告1实际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被告1在实际享有所产生的收益权后,其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所登记的上述信息具备公信效力。所谓的公信效力是指凡经登记的内容,应当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内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这也是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应有之义。界定相对人是否善意,是有无产生信赖利益并据此提供保护的前提条件。如相对人并非因自身过错而不知或不应知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则应认定为善意。事实上,该善意相对人是与实际经营者进行交易,但基于对权利外观的信赖其认为是与登记经营者而为,故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赖利益,登记经营者不得以其非实际经营者、非真实的合同交易主体来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如前所述,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符时,若相对人为善意,其既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登记经营者担责;又可以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立法本意,要求实际经营者担责;还可以主张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担责。据此,因善意相对人的上述权利主张符合连带债务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故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债务承担的形式应为连带之债。本案中,从《铺底金欠据》、销售单、签收人均可认定原告是与尚某来百货店而非与被告1个人进行交易,被告2和被告1无证据证明其有向原告告知尚某来百货店的经营者变更为被告1,亦未证明原告明知尚某来百货店的实际经营者为被告1,故原告为善意相对人,可以主张被告2与被告1共同对尚某来百货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原告关于被告2对货款10873元及利息与被告1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 号:(2022)鲁14民终2031号

诺可商贸行已经注销,但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诺可商贸行已经注销,诉讼主体应为经营者XXX。诉讼主体是否变更为经营者XXX,均不影响XXX作为经营者承担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9-01
下一篇 2023-09-0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