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解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

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对近年来在妇女人身财产权利、

结婚生育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作出了回应。

下面

跟随大朝阳的检察官们

一起来看看吧!

漫解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漫解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

情况一

漫解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

小美原本与丈夫商量好,如果生产指征符合就打无痛。结果分娩时,丈夫因为怕无痛针对孩子不好拒绝签字,小美想要自己签。

小美有权自己签字。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情况二

漫解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

小美与某男同事共事多年,该同事经常给小美打电话,还频繁发送不雅图片和信息,小美十分苦恼。

该同事行为已构成性骚扰。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同时,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小美可以采取上述三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情况三

漫解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

小帅经营旅馆。某深夜,一男子扶着一名醉酒女子到旅馆登记住宿,小帅发现该男子说不全女子的个人信息,遂对该男子的行为产生怀疑。

小帅可以直接报警。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情况四

漫解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

小美是某公众号编辑,有次涉及空姐打车遇害的新闻,同事想用“美女空姐深夜打车竟与司机发生这种事”为标题来博人眼球,小美认为这样不合适。

小美的看法是正确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情况五

漫解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

小美最近拒绝了某男子的追求,该男子不停打电话给小美,甚至多次跟踪、威胁、恐吓小美要求交往。

小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情况六

漫解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

小美想应聘某新媒体公司,但该公司要求某职位仅限男生。后小美在面试另一家公司时,被询问婚育情况,并被要求保证入职三年内不得生育。

上述公司做法均涉嫌违法。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情况七

漫解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

小美是某村土生土长的村民,后外嫁到城镇,其户口依然留在该村。但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都不算小美,小美十分委屈。

小美有权取得村民权益。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56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情况八

漫解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

小美因无法取得农村宅基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发现村里还有很多妇女存在相同情况,小美想寻找其他途径一次性解决所有人的问题。

小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提供公益诉讼线索。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传递法律知识,维护妇女权益!

希望大家一起用法律守护好最美的“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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