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反应的是哪个民族的故事 红楼梦反映出

□本社记者 薛应军

《红楼梦》第四十五回,林黛玉和薛宝钗互诉衷肠说,“你又有母亲,又有哥哥,这里又有买卖地土,家里又仍旧有房有地。……我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纸,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那起小人岂有不多嫌的。”寄居贾家的黛玉真“一无所有”?不然。

《红楼梦》第二回介绍黛玉家世,“原来这林如海之祖,曾袭过列侯,今到如海,业经五世……至如海之父,又袭了一代;至如海,便从科第出身。”钟鼎之家、书香之族,黛玉父亲林如海又是前科探花、钦点巡盐御史。爱女如珍宝的林如海何至于让黛玉“一无所有”?

世代袭官、钟鼎之家,林如海钦点巡盐御史,而“盐务是最阔之差,屡见记载,……比北京之破落侯门为远胜矣”。林家自然不容小觑。第二十五回王熙凤戏谑黛玉“‘你给我们家作了媳妇,少什么?’指宝玉道:‘你瞧瞧,人物儿,门第配不上,根基配不上,家私配不上?那一点还玷辱了谁呢?’”这说明林家不比贾家差。

林家“门第”“根基”“家私”均不输于贾家,黛玉为何自怜“一无所有”,常独自悲戚?真如《红楼梦》第二十六回的“虽说是舅母家如同自己家一样,到底是客边。如今父母双亡,无依无靠,现在他家依栖。如今认真淘气,也觉没趣”?这与明清女子财产继承法律制度有关。

林黛玉财产继承的三种可能

传统中国社会,倡导同居共财。谈及传统中国的继承法,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诸如封爵、食封继承或官职世袭。著名法学家张晋藩教授认为,中国古代继承法重身份轻财货。秦汉时期,古代女性继承权初步确立,唐宋时期达到鼎盛,元明清时期趋于衰落。唐律规定,未出嫁女儿继承兄弟所分得财产的一半为奁[li n]财(指嫁资),已出嫁女儿失去继承权。宋代将女儿财产继承权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指出嫁后又重回母家居住的女儿),在室女只有在户绝情况下才能继承父母全部财产,否则没有继承权,只获得部分奁财;出嫁女,只有在父母双亡且无兄弟及未出嫁姊妹情况下,才拥有父母遗产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归宗女,只有在被夫家休弃或夫君死亡没有子嗣、没有分割到夫家财产、娘家出现户绝时,才有继承权。明承宋律,略有变化,《大明律·户令》规定:“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清承明制。清律“户绝财产”例规定,不论在室女还是出嫁女,只有在无同宗应继之人时,才能继承家产。若无女,则“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因此,若林家无“同宗应继之人”,黛玉可依例继承相应家产。

林家是否有同宗应继之人?《红楼梦》没有明确交代。第三十回,宝玉黛玉拌嘴时,黛玉说:“我回家去。”第五十七回,紫鹃试探宝玉时说,“我们姑娘……虽有叔伯,不如亲父母,故此接来住几年。大了该出阁时,自然要送还林家的。”因此,或许林家曾立嗣。

但林家立嗣黛玉也可能继承财产。清代,旗人、汉人女子财产继承法治略有不同。《大清律例通考校注》记载,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题准:“凡无嗣人家产,除亲兄弟承受外,若叔伯及兄弟之子承受,有亲生女者给家产三分之一;远族人承受,其女给家产五分之二;至抚养异姓之人承受及应归佐领拨给者,其女均给家产之半,如数少难分,及有分拨余剩者,均给承受之人。凡分给女子,无论人数止于应给分内分拨。”因此,旗人女子没有亲兄弟继承,可以分得一定份额的财产。第三回说,黛玉无姊妹兄弟,那黛玉如是旗人则有可能继承部分财产。

黛玉是旗人吗?中国红楼梦学会常务理事王人恩在《〈红楼梦〉里不写女人的脚吗》一文认为,依《清稗[b i]类钞·宫闱类·不准缠足女入宫》“顺治初年,孝庄后谕:‘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及“黛玉换上掐金挖云红香皮小靴”等细节知,清廷严禁旗人女子缠足,且缠足难以穿靴,由此推及,《红楼梦》中老太太、太太、小姐(黛玉)可能是旗人。

当然,黛玉还可能以奁产陪嫁形式间接继承部分财产。如《红楼梦》第七十五回邢大舅抱怨邢夫人出嫁携走了邢家家产时说:“老贤甥,你不知我邢家底里。我母亲去世时我尚小,世事不知。他姊妹三个人,只有你令伯母年长,出阁时,一分家私都是他把持带来。”

妻妾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

《红楼梦》第五十七回,紫鹃因情辞试宝玉闯下大祸,贾母哄宝玉:“林家的人都死绝了,没人来接他的,你只放心罢。”这显然是老人哄孩子的顽话。后来,紫鹃又劝慰宝玉:“那些顽话都是我编的。林家实没了人口,纵有也是极远的。族中也都不在苏州住,各省流寓不定。”

“林家实没了人口”“族中也都不在苏州住”,实情如何?第十四回说,林如海九月初三日巳时病逝于扬州城,贾琏“带了林姑娘同送林姑老爷灵到苏州,大约赶年底就回来”。黛玉既然前往苏州老家奔丧,林家在苏州怎能无族人?至少,林如海的姬妾应有在世的。

第三回,黛玉不忍弃父进京,林如海劝慰:“汝父年将半百,再无续室之意,且汝多病,年又极小,上无亲母教养,下无姊妹兄弟扶持,今依傍外祖母及舅氏姊妹去,正好减我顾盼之忧,何反云不往?”这说明虽然黛玉上无亲母,下无姊妹兄弟,但可能有姨娘在世。

第二回说,“今如海年已四十,只有一个三岁之子,偏又于去岁死了。虽有几房姬妾,奈他命中无子,亦无可如何之事。今只有嫡妻贾氏,生得一女。”可见,林如海有几房姬妾。

“林家支庶不盛”,林如海离世后,他的姬妾能否继承其财产?这要从明清时期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说起。《大清律例》“妻妾失序”条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古代中国,妻和妾法律地位完全不同。妾,是买来的,并非配偶,不行婚姻之礼,不能称之为婚姻。妻在家庭中是主人,妾是奴仆,不能参加家族祭祀仪式,妻可使唤妾、打骂妾,妾不得有侵犯妻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

财产方面,子孙必须与直系尊亲同籍共财,没有尊长之命不得擅自别籍用财。这使得法律上不成立亲属之间(无论有服、无服)侵犯财产的罪名,只有卑幼私擅用财律。如《大清律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堩[g ng]平者(指家长分财不均),罪亦如之。”因此,林如海的姬妾无权继承财产。

若黛玉父亲先于母亲去世,黛玉之母贾敏是否有权继承林家财产?古代略有差别。如唐《开元令·户令》曰:“寡妻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曲部、奴婢,田宅不得费用。”明《明令》曰:“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需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清承明制,确立强制立嗣制度,寡妇坐堂招夫或守寡,必须由族长选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代承夫位析产,其只拥有财产托管权、使用权。寡妇改嫁,承夫位继承的财产和嫁妆都由前夫家做主,但女性嫁妆有一定独立性。如,第七十二回,王熙凤怒怼贾琏说,“我有三千五万,不是赚的你的……现有对证:把太太和我的嫁妆细看看,比一比你们的,那一样是配不上你们的。”说明王熙凤和王夫人嫁妆虽在贾府,但在一定程度上两人有自由支配权。

据《清史稿·烈女传》记载,桐乡濮氏女因母亲妒父亲无子,在她出嫁时,把家中田宅、奴婢等陪嫁给她。但濮氏女可怜爹没儿子,多次劝父亲置妾生子,还偷偷给她爹找婢女生下儿子,母亲不得已收回了陪送她的全部家产。可见清代女性的奁产,娘家拥有最终支配权。

当然,这与大清律法保护女性奁产有关。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康熙十二年覆准……凡有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女现在之衣饰嫁妆,凭中给还回女家,若两家争斗者,照律治罪,有欲娶妾者听,若托故出妻者,有依律治罪。”即夫妻离婚后,嫁妆要还回娘家。

因此,若贾敏在世,既不会让黛玉“见贾母搭着凤姐儿的手,后头邢夫人王夫人跟着周姨娘并丫鬟媳妇等人都进院去了”,就“想起有父母的人的好处来,早又泪珠满面”,更不会常常顾影自怜、整日吁嗟长叹。因为除了母爱、亲情慰藉外,黛玉还可能有奁产、家私等保障。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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