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六大情形是什么 遗嘱继承的六大情形是

【导读】遗嘱继承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规考点,考查方式以识记性知识点为主,有时还会与法定继承的相关知识点结合起来考查。这部分的知识点对日常生活也是有所助益的,希望通过今天的梳理,大家可以在理解的基础上有一个更加清晰、透彻的把握。

一、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之前我们学习了法定继承,所以首先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民法的领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大家要注重理解。

二、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意: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三、考点总结

首先,要明确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且只有以上五种形式。有“微博遗嘱”吗?当然没有!如果一个人在自己的微博上写下了一份“遗嘱”,在法律的层面我们是不能够认可的,因为这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

其次,在以上五种法定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除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其他的三种遗嘱形式都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公证遗嘱,国家的公证机关就是见证人,可信力最高;自书遗嘱是自己书写的,可信力也可认证。但是其他三种遗嘱形式就需要见证人来“增强”可信力啦,大家要注意理解。

最后,什么样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呢?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02-24
下一篇 2023-02-2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