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认定的裁判规则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认定的裁判规则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编者按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频发,因交通事故死亡和伤残的受害人的数量也节节攀升。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因此,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合理、正确地认定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认定的判断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3年6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1800195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6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101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62668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2020)苏民申1098号、(2020)津民申1428号、(2020)赣民申1483号、(2021)鲁民申3239号、(2021)皖13民终133号。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部位功能丧失的程度达不到评残标准,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案件:火某某与史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苏民申109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二审法院重新鉴定是否适当的问题。因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扬州市江都中医院2017年4月12日的X线检查报告单以及2018年8月8日仪征市人民医院的X线检查报告单上均清楚载明火某某是左锁骨中断骨折,但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却载明左侧锁骨中外侧段骨折,与两次X线检验单上的记载不符,而锁骨中断骨折和中外侧段骨折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关于锁骨定残的有关规定,即“锁骨中断及内侧段的骨折,经过治疗及适当功能锻炼,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因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二审法院据此启动重新鉴定并无不当。经重新委托鉴定的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火某某经治疗后的左肩关节功能丧失情况进行现场实体检查,发现其关节功能丧失的程度尚达不到评残的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认定火某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且自身疾病是导致现有损害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经鉴定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因素,人民法院在计算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时应当考虑受害人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对损伤后果的作用力。

案件:朱某某、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津民申142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朱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系对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相关赔偿金有异议。根据鉴定意见,朱某某的伤残既有车祸导致的损伤,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且原有疾病是导致现双眼视力损害的主要原因,车祸致伤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原审法院依据参与度鉴定意见,对朱某某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对眼部损伤后果的作用力予以区分后确定相关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

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涉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受害人拒不配合进行鉴定导致其损伤是否构成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对其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件:黄某、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赣民申148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起诉前,黄某某单方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黄某某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3000元。车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法院重新鉴定。鉴于黄某某提交的鉴定意见系其单方自行委托鉴定,车某某作为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从事故发生到黄某某发现其左侧半月板损伤中间间隔了一个多月,不排除系事故后二次受伤导致的可能”等反驳理由并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一审法院为查明本案涉及法医学检验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车某某对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黄某某作为被鉴定对象,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明确表示不配合进行鉴定,故原判决认定对黄某某主张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未支持黄某某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并明确告知黄某某可待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另行主张,处理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四: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行为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应予支持。

案件:张某某、交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际快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鲁民申323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的前提条件是:“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即仅限于三种情形:“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根据文意解释及通常理解,“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赔偿权利人没有生活来源”缺一不可。原判决考虑到张某某因截肢构成伤残五级,部分影响其劳动能力,但不符合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没有劳动能力的条件,判决驳回其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五:

受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某地系其经常居住地,但因春节休假及疫情防控导致其未能在该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连续登记的,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受害人有权主张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居民收入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件: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皖13民终13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王某某提供的流动人口登记表、工资证明、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浙江省工作的事实,其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虽然王某某的流动人口登记表显示其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3月7日未在杭州市,但该时间段正值春节期间且我国及世界范围内暴发了新冠疫情,受疫情影响,王某某于2020年3月7日在杭州市进行流动人口登记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故王某某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的标准进行计算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按照安徽省的赔偿标准认定其伤残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 小结 ·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一项重要赔偿项目,是维持受害人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内容之一。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部位功能丧失的程度达不到评残标准,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二是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且自身疾病是导致现有损害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经鉴定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因素,人民法院在计算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时应当考虑受害人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对损伤后果的作用力。三是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涉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受害人拒不配合进行鉴定导致其损伤是否构成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对其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四是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行为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应予支持。五是受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某地系其经常居住地,但因春节休假及疫情防控导致其未能在该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连续登记的,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受害人有权主张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居民收入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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