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相关法律条例

犯罪相关法律条例

犯罪相关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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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笫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3第二次修正)(节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 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1993年10月3日起发布实施.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现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节录)

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 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 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 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 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 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 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 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 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盘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 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I 2010] 7号 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节录)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 “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 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 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 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 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为1″ 1()号 自2()13年4月27日起施行)(节亲)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 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 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豎L2O141 1-1号 自?0L1年12月1日起施行)(节 录)

第十一条第二款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 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 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 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L2015I 4号 自2015年3月2日起公布实施) (节录)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 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 U 16号 自2D14年3月25起公布 施行)(节录)

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 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 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2()1。1()号 自如14年9月10日起施行)(节录)

第九条第四款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 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 9号自201()年2月8日起公布实施)(节录)

1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 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 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 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 等非监禁刑。

14.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 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 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 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 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冂凵(bybgq.cn)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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