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途中货物毁损,雇主VS司机,谁来赔偿?

承运途中货物毁损,雇主VS司机,谁来赔偿?

用人单位雇佣的司机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看看金川区人民法院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辆轿车交由乙公司托运至指定目的地。协议签订后,乙公司雇佣王某驾驶货车运送轿车。王某行驶至省内某地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承运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乙公司及司机王某签订运输损失协议书,王某亦对赔偿款项签署借条一份,承诺与乙公司共同对甲公司损失进行赔偿。运输损失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及司机王某未按约赔偿,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处。

承运途中货物毁损,雇主VS司机,谁来赔偿?

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及司机王某未将托运轿车安全运输至目的地,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由王某一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机王某则认为其受雇于乙公司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乙公司在承运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托运轿车受损,给甲公司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2条规定,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王某虽为乙公司雇员,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王某自愿签订损失赔偿协议并承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有关“债务加入”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司机王某在其承诺范围内与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最终,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与王某连带赔偿甲公司轿车损失7万余元。双方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什么是“职务行为”?如何来判定“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结合具体实践来说,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获得经营者的授权,其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人的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的联系。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有责任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而且应当为营运车辆及时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雇员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应当规范工作方式,恪守注意义务,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员最终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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