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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9月13日讯(记者 张玲 翁任莹 实习生 魏如玉)男子生前立遗嘱,房产归父亲,妻儿都没份,法院会怎么判呢?最近,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邱某因病去世,他与妻子有一个儿子,邱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将他名下广州一套房产的全部份额和梅州市房产的1/2份额,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此后,妻儿与父亲因遗产纠纷闹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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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州市的房产是邱某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故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妻子占有一半的份额,梅州市的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占1/2的份额。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邱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
法院最终判决,广州市房产由邱某的父亲继承,并由邱某的父亲向邱某妻子补偿属于她的个人财产部分。至于梅州市的房产,则由儿子继承1/2的份额,另1/2的份额为尚欠贷款本息的债务,由妻子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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