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补充解除理由,能获支持吗?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日,凌某入职某包装材料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

2022年1月28日,凌某的领导认为凌某工作态度不好,对其进行约谈。双方沟通不愉快,凌某一气之下通过微信提出辞职,表示:“你既然都这样说了,我回来也没有意思了,工资支付给我,我春节后就不回上海了。”此后便不再回公司上班。

辞职后,凌某通过咨询律师得知用人单位不缴社保是违法行为,可以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遂于2022年2月21日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不缴纳社保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其于2022年8月11日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得到仲裁支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就工作态度沟通未果后,凌某便提出辞职,并未提及社保、加班费等问题。凌某的辞职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可获经济补偿的条件。故对于凌某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两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的,需承担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两倍工资的责任。本案中,2021年8月12日之前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出仲裁时效,公司对此也提出时效抗辩,故对上述期间的费用,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引起的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但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辞职的理由应当以其辞职时的意思表示为准,辞职后新补充的解除理由难以得到支持。同理,根据最高法院第180号指导案例的精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应当以解除通知书明确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及事由为准。否则,将偏离劳资双方所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同时,也违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当秉持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劳资双方权益保障的失衡。

(唐毅律师 来源:劳动报 )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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