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答辩状: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判决赔偿近20万元

一审耗时一年,终于出了结果。有时想想《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挺残忍的,本案中单位稍不留神就高达近20万的赔偿。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请个专业的法律顾问把劳动人事关系梳理下,也不至于代价这么惨。

劳动争议答辩状: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判决赔偿近20万元

判决结果

附: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

被答辩人(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因与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22)鄂0192民初X号,被告认为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原告以被告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能力不足引起客户投诉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且解除程序不合法,属于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170000元。

1、原告以被告存在不服从或不按照公司政策指导方针工作,以及工作失职或消极怠工引起客户或同仁重大投诉为由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事实是被告在外派期间严格按照规定履职,上班期间从未做过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因被告为软件运维岗,除常规运维工作外,其他工作均由甲方客户直接安排,工作期间曾多次提出过专业性建议,但相关领导建议外包方无话语权,按甲方客户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即可,有时有加班但未支付过加班费,期间不存在有第三方公司对被告进行投诉的事实,即使有投诉,事项和内容也不属实。

2、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的依据为原告出示的《员工手册》,而原告从未向被告出示过该《员工手册》,被告对其内容完全不知情,同时原告并未举证该《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特别是其中关于解聘的规定不合情理,且相关条款中的“不服从”“重大”等具有主观性,过于宽泛无实操性,不能作为解聘被告的依据。

3、即使该《员工手册》存在,原告也未按解聘程序处理。原告提供的《员工手册》中关于解聘的处理规定为“三次书面警告将导致解聘”,然被告自始至被辞退期间,原告从未与其有过沟通,也未要求被告整改或书面警告,现直接以莫须有的事由解聘被告,明显程序不合法。

二、原告支付给被告的2022年1月工资与应发工资明显存在差额,原告应当予以补足,原告称无须向被告支付当月工资差额664.65元与事实不符。

被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计薪天数为18天,故原告应发被告工资为X元,加上电脑补贴1600元,原告应支付被告款项应为X元,扣除被告个人应缴社会保险X元、公积金自费部分X元,故原告最终应当支付被告X元,而原告仅支付了被告部分工资X元,两者存在差额2300多元,故被告主张原告向其支付2022年1月工资差额664.65元已远低于实际计算工资差额,已做到仁至义尽,被告该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应当予以补足。

三、原告对被告的业绩达成率为0.92予以认可,而原告对业绩达成率等于甚至低于0.92的员工发放了年终奖,故被告认为自己已达到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原告应当至少按照不低于被告上年度标准15000元发放年终奖,被告该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提交2021年人均业绩一览及年终奖励分配表,原告表示认可,根据该表可知,张三的业绩达成率为0.92,同时业绩达成率等于甚至低于0.92的员工,公司也发放了年终奖,按照以往惯例和计算标准,原告支付被告年终奖远超1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经考核不符合发放标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原告应当参照被告上一年度年终奖标准支付被告年终奖15000元。

四、原告认可被告在职期间未依法安排年休假也未按规定支付折薪工资,故应当参照被告工资标准,支付被告8天年休假工资12505.75元。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20年至2021年度,原告未安排被告年休假,但双方就2021年春节期间休息的2天达成折抵年休假2天的协议,故此期间被告剩余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8天,经被告核算,金额约为12505.75元(17000元÷21.75天×8天×2倍),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上述年假工资。

五、原告向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为被告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告虽已向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解除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为被告重新出具。

综上,原告起诉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相关诉求合法合理,被告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来源:晨知法律驿站

作者:杨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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