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向全国同行公开招募,谁能代理他俩跟律所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记录我的2023#

法律圈的新闻真是不断,今天,一篇律师实名发布的《尚公律所,违法解除律师劳动合同被诉》的文章,将由来已久的律师跟律所之间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的法律问题,推到了公开讨论话题。

尤其是文章最后的那句,“现王某某律师、傅某某已面向全国聘请律师,代理王某某、傅某某被某某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隐名化处理了哈),可谓明白厉害者知道有多无奈,不明白厉害者不知所谓。

文章写到,王某某律师,与律所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有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均由律所支付和缴纳,2021年被派驻至某地律所分所负责人至今,所在的律师团队助理,也均是跟律所总部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今年6月份,王某某和傅某某未收到本月工资,经询问得知,由律所部门负责人通知停发,经查询得知,律所在未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律所封存了两人的社保、公积金,理由是合同到期解约,目前已断缴。

文章也提到,律所人员则是,“扯了一堆什么法院案例、什么律协解释啥的,说是律师跟律所之间的关系一直没个明确说法”,言下之意就是,既然律师跟律所的关系属于法律真空地带,律所就有权随意给律师停发停缴各种待遇了。

几经交涉未果,律师王某某要求律所,向全所发通知,承认错误,恢复王某某、傅某某的名誉;补发六月、七月份工资,补缴社保、公积金至7月份;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万元,向傅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3万元;给王某某和傅某某办理离职手续。根据以上请求,向全国律师公开招募本人跟律所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讼代理人。

不出意外的是,有律师在朋友圈转发这篇文章时用到了“丢人现眼”的评语,认为,既然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就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可。

这么明明白白的法律规定,身为律师,怎么还用得着向全国聘请律师?作为律师,连自身的法律权益都不明白维护不不了,还怎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别人的合法权益?

只想说,以上的这位律师,真的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甚至连自己所在行业、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司法行政状态都不了解。

不讲法律专业知识,就说说这个劳动争议的双方:一方是全国各地开设分所的大型律所,做出停付律师待遇这样必遭反弹的重大决定,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一方是雄踞一方的地方律所分所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具有常年代理民事案件的资深法律背景,会对简单适用《劳动合同法》几个法条就可以解决的官司而全国招募律师?

律师向全国同行公开招募,谁能代理他俩跟律所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关于律师跟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不是劳动关系,昨天的《刚说过的律所不能公司化运作,就出律师、律所分所状告总所案例了》文章之后,引发了一场留言与回复之间多达几十条的律师之间的大讨论,(其中还提到了(2018)粤03民终19386号广东高院的再审裁定书,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去查一下,本文就不引用了。)结果是,啥也没讨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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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可见,有一大批的各地法院裁判文书认为,虽然专职律师形式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受律所的工作指派”,但实质上业务由律师自行承接并非劳动关系中的工作指派,获得报酬源于当事人支付的代理费,不具有劳动报酬稳定性、周期性特征……判决不属于劳动关系,如宁波市鄞州区法院(2019)浙021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高院的(2021)鲁民申6952号民事再审裁定书等等,有的法院干脆对这个法律问题进行回避认定,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2300号民事判决书。

但是,也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167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王某某入职陕西某某律所处先后为实习律师、执业律师,从事工作是陕西某某律所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某某律所的管理,某某律所给王某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属于劳动关系。

关于律师与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本号早就写过一篇《讲不通:律所跟律师签了合同缴了社保,法院判定不是劳动关系》进行了法律探讨。现实中,存在着这样奇葩的现实:

律师明明跟律所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是聘用合同,社保登记上明明写的是律师为“用人单位”,缴纳的是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但到了劳动仲裁、司法诉讼阶段,以上的劳动社保管理部门前期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都不好用了,居然大多数被司法部门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典型的例子,律师因为缴纳了工伤保险,所以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社保机构是以律所为用人单位,给予工伤理赔的,但到了劳动仲裁、司法诉讼阶段,又不支持律师向律所主张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了。莫非,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认定上,执行的是两套法律规定?

律师向全国同行公开招募,谁能代理他俩跟律所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回到文首的律师向全国同行招录代理律师的案例上,由于长期司法领域裁判标准不一,也就出现了律所公然随意处分律师待遇,甚至不惧对方律师的身份。法律不及的地方,必将是一片混乱。律师将纠纷过程发布到了网上,不正是说明规则救济不力之后的无奈吗?

如此造成的结果,是将长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参加城镇职工各项行政管理规定的几十万律师,一旦发生纠纷的话,实则排除在了劳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

就算是不研究法律规定及精神,符合社会常理吗?都说律师的本职是法治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可有几个律师能把自己的法律权益维护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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