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赠与侄子房产姑姑子女无权干涉赠与协议范本 姑侄房产过户的手续

【本期关注:遗产管理人】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年轻男子小赵因病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其姑母因过户登记在他名下的一套房屋遭拒,将朝阳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告上法庭。据了解,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首例涉遗产管理人被诉案。

非法定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遗产?小赵的姑母能否继承全部房产?《民法典》新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哪些积极作用?对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律师请其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分析。

过户侄子遗产房屋被拒,姑姑状告民政局

赵玲(化名)的侄子赵小伟(化名)名下有一套房屋,2019年3月赵小伟因病去世后,赵玲想把这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因为不是法定继承人,遭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的拒绝。为此,赵玲将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赵小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先于赵小伟去世,他没有结婚无儿无女,同时又是独生子,因此没有法定继承人,并且也没有立下遗嘱。

赵玲诉称,自己的弟媳和弟弟已先后去世,生前将患病的侄子托付给自己抚养。赵小伟患有糖尿病及并发症,每天需要打4次胰岛素,成年后无法独立生活和工作,一直和自己一家居住。赵玲称,为了给侄子成家做准备,她出资以侄子的名字在廊坊市香河县买下一套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她请求法院判决由其继承侄子名下的这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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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赵玲的代理人表示,赵小伟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立遗嘱,也无受遗赠人,而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赵玲属于“继承人之外对于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主张。

民政局:应先按法定程序明确己方是遗产管理人

那么,过户房产遭房屋登记中心拒绝,赵玲为何要起诉朝阳区民政局呢?

原来,《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赵玲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这款规定,朝阳区民政局是赵小伟的遗产管理人,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由自己继承赵小伟名下的涉案房产。

庭审中,朝阳区民政局的代理律师表示,被继承人赵小伟生前未接受该民政局救助或管理,在去世之后其居住地街道也并未向民政局告知赵小伟死亡的有关情况。因此,民政局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及继承人情况均不知情,对于何时成为赵小伟的遗产管理人身份亦不知情。

律师认为,在未经法定程序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赵玲起诉民政局没有相应依据。此外,民政局亦无法确认赵小伟的生前遗愿。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首先应按法定程序明确民政局就是遗产管理人,然后开始履行职责。

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庭审中双方诉辩意见及陈述,法官将案件调查重点归纳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即被告是否系赵小伟的遗产管理人;原告是否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赵小伟扶养较多的人;原告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全部份额是否有依据三项。

由于涉案房屋相关情况需进一步核实,赵玲当庭提交了证人出庭申请,法官为双方确定了举证期限,案件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律师:需证明尽到扶养义务,并先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认为,被继承人赵小伟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姑妈赵玲以对赵小伟扶养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配其遗产,需提交证据证实其对侄子尽到扶养义务,方可向遗产管理人主张分配赵小伟的遗产。

此外,赵玲要想分得遗产,尚需遗产管理人也就是赵小伟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履行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赵小伟生前所欠的债务。清偿债务后,遗产管理人可以对赵玲分配遗产的请求进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给其适当的遗产,最终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剩余部分的遗产。

徐旭东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还有一个问题是,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管理遗产需付出成本,法院在判决时将如何处理这一方面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民法典》施行前,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遗产管理方面的规定,遗产在交付前可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徐旭东表示,《民法典》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对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获得报酬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减少继承纠纷,公平处理遗产继承,减轻继承人、债权人的负担和诉累都有积极作用。

有此案例:离婚30多年后照顾前夫,法院分给60%遗产份额

紫牛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案件中虽然并非法定继承人,但在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情况,在确定遗产份额时都得到了法院的肯定和支持。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7月28日公布的一份共有纠纷案判决书显示,2016年杨某因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痛风等疾病卧床不起,离婚30多年的前妻刘某将其接至家中共同生活、照顾直至今年2月杨某去世。杨某去世后留下一张银行卡,在转入抚恤金、丧葬费并办理丧事后,余额6万余元。

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本案中,前妻刘某对杨某已无扶养义务,其为了减轻其子女负担,在杨某身患多种疾病的情况下,扶养杨某长达五年之久,“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配时,其应分得大部分款项。”

丧葬费和抚恤金发生于公民死亡后,不属于遗产,但根据相关规定,抚恤金及剩余丧葬费的分配可参照继承相关原则及规定。据此,法院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认刘某分得款项份额为60%,一子一女各分得20%。又因儿子主动提出自己应分得份额归属母亲,刘某最终分得了80%的份额。

那么,在存在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依照《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可分得遗产的非法定继承人能够分得多少份额呢?

徐旭东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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