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等行为,检察机关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指的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另外,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检明确 :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检察机关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检察机关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规则》适度扩大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中,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以下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规则》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此外,《规则》还在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内容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规则》中新增了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六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指出,虚假诉讼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毒瘤”。对此,修订后的《规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将虚假诉讼案件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只要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不论当事人是否向法院申请过再审,均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提高了对虚假诉讼进行查处的效率;

三是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审查和处理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进行监督。

为方便当事人提起监督申请并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张雪樵表示,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同级受理”原则,即不论是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还是执行监督案件,均由审理、裁判或者执行该案件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同时还采取了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保障其他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答辩以及申请监督的权利等措施。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依法履行职能,镇江市检察机关发布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虚假诉讼一直是司法中的毒瘤,它不仅直接侵害了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全面依法履职,坚定不移地推动虚假诉讼惩治和防范工作。

在2023年6月28日下午召开的“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新闻发布会上,镇江市检察院除了通报全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惩治和防范虚假诉讼相关工作情况,还现场发布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姜某等人虚假诉讼监督案

——强化协作配合,凝聚虚假诉讼打击合力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间,姜某在实际经营某网贷平台的合作公司期间,伙同公司员工多次利用平台撮合的真实借贷关系,以履约保证金为名虚增债务,私下与10余名借款人另行签订虚假线下借款合同,并以自有资金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捏造虚假借贷关系,涉案金额近500万元。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后,姜某指使员工以线下虚假合同及流水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获判决支持。2020年5月,公安机关将姜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某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发现此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线索,遂将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全面查阅刑事卷宗,针对相关涉案人员关于实际借款金额的证言与客观书证不相符的情况,检察机关自行开展询问,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有效完善证据链条。二是针对该公司工作人员较多、流动性大的特点,该院结合姜某等人的供述材料,全面梳理公司人员名单,并与法院联动开展案件信息排查比对,发现另有2起以员工曹某、唐某名义起诉的案件,该院将该2起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作为犯罪事实侦查。三是针对自行发现的案件当事人身处外地的情况,联合公安机关制定联动工作方案,由公安机关开展询问、检察机关调取书证的方式,同步协作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收集核实该起案件证人证言、书证5份。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姜某指使公司员工以虚假合同及流水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构成虚假诉讼,遂于2020年7月提出抗诉。2020年12月,法院再审裁定撤销3起案件的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同时,检察机关还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姜某、曹某、唐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以姜某、曹某、唐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三人一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织密监督网络。以系统思维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加强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等部门的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相互配合。本案中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后,两部门积极沟通交流、形成共识,达到了刑事追责与民事纠错并重的办案效果。

二是注重协作配合,凝聚监督合力。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与法院建立的虚假诉讼线索共享及民事案件卷宗调阅制度作用,通过联动信息排查,抓好线索挖掘工作。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优势,制定联动工作方案,整合刑事侦查与检察调查核实双重优势,共同打击虚假诉讼犯罪。

三是坚持全面审查,强化监督效果。收集排查高质量的案件线索是案件办理的先导,民事检察部门在接收其他部门移送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后,要强化线索评估,结合当事人身份、工作性质、虚构手段等因素,综合研判是否存在关联案件。本案中,民事检察部门在接收线索后,通过全面细致审查刑事卷宗,深挖细查,以点带面,最终办理了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最高检: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等行为,检察机关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最高检: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等行为,检察机关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最高检: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等行为,检察机关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最高检: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等行为,检察机关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8-14
下一篇 2023-08-1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