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律师厉害了!用32包泡菜,连告南宁一商家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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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君说:在南宁当律师的陈先生发现,南宁良庆南城百货一款在售泡菜标示有误,就陆续买下32瓶并开了32张小票,连告良庆南城百货32次!最后,他赢了,获赔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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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泡菜

连买32瓶连告32次

今年43岁的陈先生是一名律师,平时注重消费维权。今年5月,他购物时发现,南城百货五象大道门店销售一款单价16.5元的“梁氏香多口味泡菜”,外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有误。

该包装上标示,每100g该产品,能量值为88焦卡。但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注明的能量计算公式计算,这款泡菜的实际能量应该超出好几倍才对,远超法定的误差范围。

陈先生先后分9次购买了32瓶该款泡菜,并分别开具了32张购物小票。拿着这些凭证,今年8月,陈先生分32次将良庆南城百货告上法院,他认为能量低标会给消费者造成明显误导,同时也会对食品安全造成隐患,要求良庆南城百货退回他32瓶泡菜的货款,且每瓶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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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的依据是,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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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争议

高额索赔是否合理

在法庭上,良庆南城百货代理人反驳称,“从陈先生故意重复购买的行为可以看出,该产品的标签标识不可能对其构成误导。”

陈先生特意将购买行为进行拆分,并分别开具小票,是企图利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最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最低限额规定,来达到分别立案的目的,进而通过诉讼获取高额的赔偿,其行为显然并非一般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该代理人认为,陈先生主观上存在获取高额赔偿款的明显故意,若支持惩罚性高额赔偿,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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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代理人还认为,涉案的泡菜不会导致实际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通过与营养素参考值对比,一个成人需要吃掉5斤这种泡菜,才会出现摄入能量超标,而这种泡菜只是用来佐餐的调味食品,不可能出现摄入能量超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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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款泡菜只是存在标签标注上的瑕疵,《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被排除在消费者索赔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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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出来了

陈先生获赔3.2万元

11月1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一系列案件。当庭宣判支持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良庆南城百货应向称先生返还32起案件中的每案购物款16.5元,陈先生退还32瓶“梁氏香多口味泡菜”。同时,良庆南城百货支付陈先生32案赔偿金每案1000元,共计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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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能量及其折算的规定,根据“梁氏香多口味泡菜”外包装瓶上标示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含量计算,每100g该食品的能量值应为388.9焦卡,但仅标识为88焦卡,远远超出食品中的能量标示值允许误差的范围≤120%,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外,《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

最终,陈先生获赔3.2万元。总价值528元的泡菜最终获得了60多倍的赔偿,这也是目前南宁市因售假被判赔比最高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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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知多点

“拆分”起诉也可以?

庭审中极具争议的一点是,陈先生故意重复购买后索赔是否合理,法院为何全部支持了消费者“故意”拆分32起案件起诉的诉求?

主审该案的李法官表示,该案原告以“拆分”形式起诉,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原告的行为,依然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行为。而直接面对众多消费者的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商家,他们更应该遵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李法官表示,类似陈先生这样的打假行为,对商家和企业还是有一定促进作用的,这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其实也是好事。

这事,你怎么看?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通讯员覃冬梅、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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