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疑“一案两判”,法院称“误将判决书草稿上传网”

2016年,赵军卷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事后,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号时发现,该案为缺席判决,且竟有两份结果不同的判决书。

“法度lawBJ”注意到,两份判决书均由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案号均为(2016)鲁1727民初1428号,但判决时间和判决内容等方面却存在较大差异。

其中一份为《李兆进与赵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下称“2月判决书”)。另一份为《李兆进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下称“8月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疑“一案两判”,法院称“误将判决书草稿上传网”

两份判决书均显示,定陶县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案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李兆进的委托代理⼈到庭参加诉讼,赵军经法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两份判决书查明,赵军曾分别向李兆进等多人借款几十万至几百万不等,约定利息⽉息3分,在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出借人将借款转账到指定账户,后其他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李兆进。

“2月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赵军在借款到期后,因未按约定履⾏还款义务,应向李兆进⽀付借款本⾦、利息。判决赵军偿还李兆进借款本⾦73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月判决书”还写道,案件受理费⼈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民币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冯某某、丁某某(注:原文如此)共同负担。

“8月判决书”则显示,赵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兆进本金共73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借款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民币76900元,财产保全费⼈民币5000元,共计⼈民币81900元,由被告赵军负担。

赵军为何缺席庭审?同一案号为何出现两份判决?

另据一份《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注:2016年4月,定陶撤县设区)显示:

赵军申请再审称,2021年9月18日,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2016)鲁1727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才发现,该案号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均为缺席判决。后到定陶法院要求阅卷,发现没有“2月判决书”的卷宗材料。

赵军认为,该案同一合议庭承办法官基于同一事实作出两份判决书,违反“一事不再审”的法律规定。赵军还称,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合法传唤其参加诉讼。

定陶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受理李兆进诉赵军民间借贷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6月24日向赵军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寄回执上显示赵军拒收,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2016年8月29日,法院作出(2016)鲁1727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并于当年8月31日向赵军邮寄送达,邮寄回执上显示赵军拒收。

此后,赵军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逾期没有交纳上诉费,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裁定该案按上诉人赵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于赵军提出的一审法院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案号作出两份不同案由、不同裁判结果的判决问题,经审查,对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出现案号相同的两份判决书,系由于当时审判辅助人员的失误,误将判决书草稿也上传至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原本为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与原本一致,若不一致,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现已将判决书草稿从裁判文书网撤回,且本案一审、二审卷宗装订的以及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均为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的判决书,该问题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事由。

上述裁定书还显示,赵军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借贷关系、债权转让等均存在异议,但定陶区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驳回了赵军的再审申请。

此后,赵军又提交《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书》,向菏泽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请求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书依法提起抗诉,由法院依法再审。

日前,赵军的代理律师向“法度lawBJ”表示,当事人曾提交申诉到荷泽中院和山东高院,甚至最高院,检察院,但目前未接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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