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声称工程款要不回来没法还钱,债权人怎么处理?

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中施工方有大量的资金需求,所以其一般会在民间朋友、亲戚之间先行借款垫付,待自己从发包方要到工程款后再予以偿还。但是工程款索要往往由于发包方、施工方之间存在矛盾分歧、利益勾连而存在各种各样的难题,导致借款给施工人的债权人无法拿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在这时,债权人能否越过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要工程款,催促双方进行结算呢?答案当然是可以的。这也就是近期秦嘉泽律师团队一直在强调的,债权人代位权。本文以最高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中收录的(2020)黑民终512号判决简单说一说如何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本案中,2018年刘某通过法院确定周某 、孙某两人欠自己1200万元未偿还,并且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执行中没有发现周某、孙某有可执行的财产。随后周某表示自己承包施工了文化旅游公司的施工项目,施工后文化旅游公司欠付工程款2000万元。于是刘某通过法院向文化旅游公司发函,要求文化旅游公司停止向周某发放工程款,以避免周某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财产。刘某收集基础材料后也立刻向法院起诉,要求文化旅游公司向自己支付1200万元。

庭审中文化旅游公司抗辩,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欠付工程款未达2000万元,同时周某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相应工程款要进行扣减等等,但是由于刘某起诉代位权在先,工程款的实际纠纷应该由文化旅游公司与周某进行解决,并且文化旅游公司的董事长在第一次接收法院止付函时也承认工程款尚有2000万元未结清,所以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求,有文化旅游公司在2000万元的限额内偿还12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代位权的行使依据是《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想要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索要工程款,首先,债权人要通过诉讼明确自己对施工方享有债权并且申请强制执行,这也就是《民法典》第535条所说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经过这样的程序才能在法律上确定债权人对施工方享有多少金额的到期债权。然后,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有到期债权的名义向发包方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直接支付给自己而不是施工方。从偿债能力角度和实践效果上,代位权都能有效帮助债权人要回本金和利息。

债务人声称工程款要不回来没法还钱,债权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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