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为什么保护强奸犯?

作者:吴老丝,来源:天下说法。

7月21日,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后,浙江大学对其作出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决定的消息,引起网友热议。很多人直接把“保护强奸犯”的帽子扣给了浙大。

中国最著名的大学是北大和清华,浙大一直比较低调,没想到以这种方式红了。我的小老弟,浙大毕业的宗律师写了一篇《浩伦原创丨浙大人,今夜你无需为母校感到羞耻!》,其中观点我恕难苟同。故撰此文以商榷。

引发争议的是下面这则公告:

浙江大学为什么保护强奸犯?

由于裁判文书涉及隐私,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但还有热心网友晒出了判决书的首页。指控的基本事实是:努XX趁被害人酒醉之际,将被害人带回租房,强吻被害人并摸了被害人阴部,在意图继续发生性关系时,因为被害人的反抗并称要报警,努XX就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浙江大学为什么保护强奸犯?

宗律师由此认为,本案中努XX存在中止犯罪和自首两个重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再加上被告人努XX是初犯、偶犯,真诚认罪悔罪,因此对努XX判处一年六个月的缓刑并无明显不当。而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XX作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都是可以的,学校给予努XX留校察看的处分也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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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全国优秀公诉人出身的宗律师从规范角度的分析,认为浙大的做法并无不妥。

我们从判决和处分两个层面来分析一下。

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的。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虽然有中止、自首的情形,但我认为也不能忽视证明其主观恶性方面的证据。比如,努某在被害女孩醉酒后,把她带到出租房,强吻被害人并摸了被害人阴部,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这是典型的有预谋的犯罪。比如,他不是自己良心发现主动中止犯罪,而是遭受到女孩的反抗,努某强奸不成加上害怕才中止的。再比如,事后他并非主动去投案自首,而是听到被害女孩告知已经报警后,自知逃避不了,才无奈选择的自首。所以,其主观方面的恶性,并不像宗律师说的那样,“在插入之前即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努某是强奸不成,审时度势下作出的选择。

至于什么初犯、偶犯,倒未必。没有犯罪记录,可能是此前受害人没有告发而已,不代表其没有劣迹。本案曝光后,就另有受害女孩大胆站了出来指出努某的罪恶,而且还可能涉嫌下药强奸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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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受害人站出来,网友们发现,被努某性侵的女孩可能不止一个,而是许多个,乃至几十个。这些线索,需要办案机关去查证,不要冤枉他,但也不能委屈了潜在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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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判决书和浙江大学的解释中,我们都能看到关于努某真诚悔罪的情节,但是通过网友曝光的有关努某朋友圈及其他同学的证言内容,却能发现努某并没有真的悔过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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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强奸被判刑,还处于缓刑期间的罪犯,天天在朋友圈里晒快乐,天天喊女孩子去酒吧蹦野迪,这是真诚悔过吗?从这些言行来看,他有无再去实施违反犯罪的可能性呢?我觉得很难说。所以,所谓的悔过,可能只是在检察官和法官面前表现而已。

有人说,那这些信息,法院和浙大又不知道,当时做出判决和处分时怎么能考虑到?所以,我说,这就是司法机关和学校的疏忽了。《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就有“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检察院在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处缓刑之前,都应该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社会调查评估是有关机关决定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前置程序,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的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向委托机关进行反馈的活动。社会调查是否全面深入、调查内容是否客观真实、评估意见是否准确,不仅关系到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更关系到所在社区的安全,也关系到社区矫正机构能否针对罪犯背景、性格和能力特征、社会关系等制定矫正措施,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很显然,这次的社会调查评估做得不够到位。所谓的社会调查评估,受害人知道吗?他的同学知道吗?有没有真正深入调查?

宗律师认为,对于判缓刑,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作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都可以,但浙江大学却选择了前者。而浙江大学犯盗窃罪的学生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无论从犯罪性质上还是从判决结果上来看,比努某轻的多了,但是被浙江大学直接开除了。这个裁量权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难道说,盗窃犯的主观恶性比强奸犯要少?还是说失窃受害人受到的心理伤害要比强奸案的那位受害女生要大?同样都是一年零六个月缓刑,凭什么盗窃犯开除,强奸犯却保留学籍?

我们重新再看《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八种情形,其中第二种就是“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就是说,努某的行为符合开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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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除了构成犯罪之外,根据该《办法》在浙大“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考试作弊等情形也可能会被开除。那为什么又网开一面,只是留校察看呢?据说,考虑不开除努某,是因为努某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但这种说法靠谱吗?据爆料,他花两万块钱买一台相机连价都不还的,在酒吧出手花几千是很普通的事,这典型的富二代啊。那么,浙大行使裁量权选择保护他,仅仅因为是少数民族学生吗?保护少数民族,也不能保护少数民族人渣,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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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网络很强大,它在舆论监督方面会促使透明公正,任何装B都无处遁形。努某是在2019年2月实施犯罪,2020年4月法院判决,努某2020年6月毕业,学校于2020年7月14日出公告,可谓用心良苦。只是,网络把这个默契给打破了。留校察看,真的留校了吗?察看了吗?实际上是已经参加工作了,留校察看只是为了保留学籍的一个名义吧。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目前,浙江大学表示,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那么,就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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