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为什么要未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生活中会遇到许多人来评论律师这个行业,那么,作为律师,我们为什么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呢?有的人说:因为律师收了钱,为被收钱的一方服务。

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实体法,是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规定如何保障人权及追究犯罪的具体操作。

刑法的作用不仅在于追究犯罪,还在于保障人权,也即不仅要让真正犯罪的人受到惩罚,也要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法所追究。当你戴着有色眼镜去看世界,那么你所接收到的所有信息都会让你先入为主认为其是有罪的。一个刑事案件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侦查及收集证据结束认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法院审判。刑法不因思想而犯罪,犯罪事实有三种,一种是真实发生的客观事实,谁也不能将其真实的还原;一种是我们尽可能地通过通过证据来还原所真实发生的事实。我们律师的作用在于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通过对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最终根据证据去判断这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下一步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提出量刑辩护。

有兴趣的可以思考一个问题:

毒树之果理论”一棵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能不能食用?反观 “杜培武案件”,所有人都认为他有罪,饱经折磨,人权收到侵犯,被判刑,最终事件大反转,真正的犯罪人浮出水面,其才从如此悲哀的人生里摆脱出来。一棵树上一旦出现了一颗毒果子,人们就必然对这棵树上的所有果子都产生怀疑,并予以拒绝。这一颗被发现有“毒”果子的危害不在于它直接威胁了多少人的性命,而在于它会导致人们对这棵“树”的整体失信。人们的信任,可能就在这一次并不恶意也未必造成直接恶果的事件中,被难以遏制地瓦解。因此,我们要为其提供辩护,保证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得出来的结论才是为人所信服的,因此,我们需要抱着怀疑的态度去考证,去保障人权,不让旧事重演。

生存是律师发展推进正义的前提,那么,什么有时正义?至少我认为把它放进刑事案件的领域里,我们可以狭隘的理解为,要保障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实体公正,程序一旦出现问题,那么得出的结论是让人难以信服的。不妨各位换位思考一下杜培武案件,也许人的偏见会有所改观。发展不错之后,有的律师会积极投身于公益,但这并不体现于参与多少公益活动去为自己提高知名度,我们能做的小事是当遇到有困难的人时,免收他的律师费,为他提供一次帮助。此外,法律援助也是我们律师提供帮助的渠道。

律师的确是要收费,律师需要生存,需要发展,律师的发展又能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行业的发展不断促进法治社会的推进,制度在经济社会中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经济发展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法促进善治,首先需要制定良法,让我们有法可依,其次,法因有效实施而拥有生命力,我们律师就是促进法律实施的一支队伍。

最后,律师行业也有三观比较正确,为人正直,肯挺身而出站出来主张正义的,所以我们不要管中窥豹,以点带面的去看问题,凡事一分为二的来评价。

也感谢把问题一分为二看待,客观看待我们行业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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