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牟利,该不该被支持?

维护权益?VS 借机牟利?

遭遇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牟利,该不该被支持?

小编最近办理了很多这样的案件:

面对以赚钱为目的职业打假人,利用商品过期、商品假冒、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最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近些年延伸到受企业雇佣调查、发现假冒商品,然后他们会追根溯源查找商品的制假窝点取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查抄打击。面对此类问题,是否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假一赔三,假一赔十呢?

知假买假、打假牟利,该不该被支持?

如今,面对职业打假人,法院的审判态度也逐渐趋于理性。

尽管职业打假人对于促进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食品安全上有很大的反向督促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职业打假都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最高院的观点是: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如果您也遭遇了职业打假人,不妨咨询下律师如何维护你的权益哦~

遭遇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牟利,该不该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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