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观察 | 深圳建立全市首家公职律师事务所,在下什么棋?

5月16日,深圳首家公职律师事务所——光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揭牌成立。

这意味着,深圳实现了全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从无到有、从零到一的突破。

何为公职律师事务所?他们与普通的律所有何差别?深圳如今又为何做出这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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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负使命的“深圳探索”

通常而言,律师按照所处的执业背景、隶属关系,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社会律师在律师团体中数量最多,也最为活跃;公司律师需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公职律师则属公职人员范畴,在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近年来,深圳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2022年,深圳律师数量突破两万人大关,其中,公职律师数量为827人。

通常具有公务员和律师双重身份的深圳公职律师, 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不参与市场竞争,虽然数量不多,但在参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重大决策,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等工作中,依旧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际上,国内探索公职律师、公职律所的步伐,一直在不断向前。

早在21世纪初,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司法部就已发布《关于建立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我国公职律师开始专业化发展。

2002年底, 广州成立了全国首家公职律师机构———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若干决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内部要广泛设立公职律师岗位。

2018年12月,司法部出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逐渐向规范化、成熟化发展。

如今,深圳同样承担着探索建立公职律所的使命。

2021年5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其中提出“探索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完善非行政编制公职律师薪酬制度,实行统一聘用和统筹管理。”

深圳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蒋小文表示,光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是深圳探索建设公职律师事务所的重大突破,也是深圳建设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重要一步,为其他行政区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宝贵经验和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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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索中的“深圳模式”

自2002年司法部发起了公职律师制度试点实践以来,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运行,我国公职律师试点已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发展模式,其中的广州模式、扬州模式、厦门模式三种试点模式较为成熟,学界认为这三种模式特点鲜明且各有利弊。

广州模式中,公职律师分专职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前者经社会公开招聘选拔,身份性质为事业编制,后者仍属公职人员;扬州模式中,公职律师为政府雇员,律师独立性较强;厦门模式里,公职律师不占用公职人员编制,也不设立独立的执业机构。

三种模式在身份定位、具体职能等领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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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深圳加快探索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具体选取怎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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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还在探索当中。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光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运转机制尚在探索规划。

在公职律所里,公职律师只能接收政府的事务,不对外承办社会上的法律事务,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和公益属性。

深圳探索公职律所的归因,除了落实中央的顶层设计,或许还有加强政府内部法律风险把控,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

传统的公职律师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受所在单位的考核与管辖约束,往往站在所属部门的利益角度提供法律意见,难以顾及部门之外的角度。而建立公职律所,从中立的角度为政府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对提升政府内部法律风险评估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推动公职律所建设,同样需解决不少问题。在其中,人员配备是绕不开的话题。

参照以往的管理限制,区级公职律所拥有的编制仅为个位数。单靠屈指可数的公职律所律师,去承担全区的政府法律事务,显然不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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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问题,深圳同样在加快探索破解。

2003年,深圳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聘请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2018年,深圳全面修订该《工作规则》,用“法律专务”替代原“法律顾问、法律助理”,以反映专职人员的身份性质,区别于外聘的兼职法律顾问。

2022年,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复同意,符合条件的法律专务,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公职律师证书。

在未来,若吸纳更多法律专务的公职律师进入公职律所,公职律所的公职律师配备,有望得到不少补充。

此外,除了提升人员配备,如何对公职律所进行管理,是否可吸纳实习律师,怎样保持团队的独立性等问题,同样有待深圳探索。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血液里流淌着改革创新基因、法治基因的深圳,相信定能做好这次探索,续写更多“春天的故事”。

【文字】南方+记者 曾子航

【作者】 曾子航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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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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