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国建国以来第一起涉外经济案件:温州钢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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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冷的冬季仍在回荡,微风中带有初春的气息。尽管时间指向午夜,但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办事处的办公室内灯火通明,在夜幕中熠熠生辉,时不时传出阵阵热烈的讨论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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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的上海夜景

“这场官司全权拜托给你们,为了挽回国家的外汇损失,请邵律师、蒋律师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说这话的是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一位干部。

“不管案子的难度多高,为了国家的利益,我们应不惜任何力量,通过法律全力以赴追回被骗的巨额外汇……”围在桌前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有关领导及驻上海办事处的同志们,受该公司委托的上海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邵瑞兴、蒋鸿礼等人,此刻无丝毫倦意,讨论着案情。

1984年下半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温州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当地的一个金属材料公司发现,温州不少基础建设项目急需钢铁,但是国内市场暂时无法满足需求。为了解决供需矛盾,该公司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办事处通过进口一批钢材来应对一些关键项目的紧急需求。

同年12月27日,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办事处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署了一份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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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情出乎意料,三个月后,美国公司的董事长亲自前往上海,声称该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难以承担大量的钢材供应,因此要求更换供货方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经过双方的商议之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办事处接受了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的提议。

1985年4月1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董事考赫授权一位姓孙的员工,前往上海代表公司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签署一份名为《合同修改协议书》的文件。该文件将之前所签署的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修改为购买9116吨钢材,价值229.025万美元。

仅签订了四天,《合同修改协议书》的内容就被瑞士工业资源公司通过电报,告知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公司称所需的钢材已经在装载港等待运输,并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卢森堡挪威北方信贷银行的本公司帐户。收到电报后,“中技”公司确认了此事,并于4月19日,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向瑞士银行发出了信用证汇款。

依据购买方所开立的信用证规则,瑞士公司必须在同年5月5日之前发运货物,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予”中技”公司。一旦需方收到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凭证文件,他们将通知银行按照信用证金额进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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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到了五月初,瑞士公司已经邮寄了一整套议付单据,其中包括提单等文件。这些文件符合国际商务要求的格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依据瑞士公司发送的一整套议付单据,在6月1日支付了229250美元。

巨轮围绕着太平洋转一圈,一个月时间绰绰有余。瑞士公司提供的装船单据显示,商品将于1985年5月4日运往温州港。但出人意料的是,两个月后,“中技”公司仍未看到该货轮出现在目的地。他们感到非常焦虑,通过电子邮件不断与瑞士公司沟通。

最初,瑞士公司以中国港口拥挤为由推卸责任,之后又利用货船出现故障等虚假信息来骗取对方信任,最终干脆中止了回复。这使得“中技公司”和“等钢下锅”的温州金属材料公司都非常忧虑。

这是一宗非常重要的贸易交易,总额超过200万美元,如果被骗,后果将不堪设想。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中技”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决定派遣代表赶赴意大利和瑞士,对迟迟未交付货物的瑞士公司展开调查。其中,“中技”公司法律部主任曹宪志等人出国后首先前往发运钢材的港口——意大利拉斯佩齐亚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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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斯佩齐亚港,是意大利港口中的主要港口之一,地西线航线的重要港口。

根据拉斯佩齐亚港口的介绍,提单上注明的“阿基罗拉号”货船存在,但该船在6月之前从未停靠在该港口。瑞士公司寄来的提单明显是伪造的。

他们凭借瑞士公司提供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作为钢材供应商的线索,迅速赶往该钢厂进行调查。经过一番调查,发现卡里奥托钢厂从未向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供应过钢材。同时,签署钢材供应合约也只是瑞士公司编造的故事。此外,该钢厂还透露提单上所列的钢材品种并非其生产产品……

那么,这家瑞士公司提供的所有支付单据是真是假呢?在经历了一系列的调查和专家的鉴定之后,证实这份资料完全是伪造的。

在揭露骗局后,代表”中技”公司的人员深感问题的严重性,因为这200多万美元的巨额外汇不仅牵涉到国家利益,而且对温州的经济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他们紧急前往瑞士,并向当地有关部门了解注册在瑞士的瑞士公司的内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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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尽波折之后,最终查明了这家公司的真正情况。原来,其注册资本只有五万瑞士法郎,根据瑞士公司法规,该公司属于资本额最低的超小型企业。调查还发现,近几年来,这家瑞士公司一直打着关注第三世界发展经济的旗号,先后骗取了发展中国家的数亿美元资金。

当时中东等多个国家已纷纷将此事告上欧洲一些法院。但是,这家瑞士公司在其银行账户中并没有太多“油水”,所骗取的大笔美元已经被转移出了瑞士。

当确定了事态的真相之后,”中技”公司依次向意大利和瑞士法院起诉,以诈骗罪名要求追回被骗取的大笔资金。派驻在国外的代表迅速将情况如实反映给公司,并及时向经贸部的有关领导汇报国外的诉讼进展情况。

令人忧虑的是,瑞士公司不仅以同样的手法骗取了”中技”公司,还骗走了北京M、S等单位的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巨额资金。这一消息震惊了受骗单位,经贸部的有关领导也立即召集有关方面进行了紧急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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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1986年2月,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法律部主任曹宪志,前往上海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叙述此案,并请求该所派遣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追回被骗走的大量外汇。上海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接手了此案,并选择邵瑞兴和蒋鸿礼两位律师作为此案的承办人。

根据“中技”公司提供的调查材料,要想挽回损失的可能性极其渺茫。一方面,瑞士公司所诈骗的数亿美元已经移出瑞士境内,其去向十分难以追踪,而且其资产也异常有限;另一方面,根据国际相关的破产和债务规定,对于“中技”公司来说,起诉瑞士公司并不能有效地挽回损失,因为已经有多家单位开始向该公司追债。

如果瑞士公司败诉,其在瑞士的财产和资产将被多个申请追债的单位分摊,那么“中技”公司能够得到的补偿必然微乎其微。邵瑞兴和蒋鸿礼律师对此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

根据“中技”公司的调查,发现瑞士公司不久前与上海某企业有一笔重大的钢材交易,并将货物运到了国内,这说明瑞士公司的资产已经有了去处,这也是问题的一个有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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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位律师了解到这种情况后,他们倍感振奋,明白如果不能在几天之内依法留住这些资产,即使“中技”公司向法庭提起诉讼,也难以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抓住时机,邵瑞兴和蒋鸿礼两位律师连续几天与“中技”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磋商,通宵达旦地查阅案情资料并请教有关专家。

经过认真分析和判断,他们确认对方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并决定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冻结”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国内的钢材款。

在原告单位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之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技”公司的申请,以支持其进行诉讼保全。为了保护受害单位的权益,在依法迅速下达的裁定书中,冻结了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国内的款项。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中技”公司起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要求赔偿的案件。在此之前,瑞士警方已经根据“中技”公司等单位的控告,扣押了涉嫌参与欺诈的考赫等主要人员。瑞士公司委托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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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论上,瑞方所请律师以国际商务惯例为依据,称此案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他们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应当依据仲裁程序解决。此外,瑞方律师还辩称,法院“冻结”瑞士公司在中国的货款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他们的理由是:这笔生意与“中技”公司无任何牵连,合同的签约及履行方面完全合法有效。瑞方律师还提出了国际惯例背靠背供货原则的例证,试图表明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此外,他们还提出了反诉。

然而,邵瑞兴、蒋鸿礼律师认为,被告骗取“中技”公司的货款是有预谋,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的。他们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无可辩驳的事实揭露了瑞士公司考赫一伙诈骗分子的面目。本案中,被告既无钢厂也无钢材,所提供的情况纯属虚构,所交付的商业凭证纯属伪造。

他们一骗合同,二骗货款,三造假象以求摆脱责任,这充分说明了他们是专业的诈骗老手。因此,邵瑞兴、蒋鸿礼两位律师认为:被告采取了一系列欺诈手段,利用合同形式侵吞了原告的货款,已构成了侵权,而不再是合同争议。因此,不能适用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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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原告律师还认为,瑞士公司在中国货款是瑞士公司资产的一部分。法院应该原告申请冻结该款的请求下达“冻结”令,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符合国际惯例。

尤其重要的是,原告在申请“冻结”时提供了担保,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法律手续上,申请“冻结”是完备无缺的。

1988年5月11日,上海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此案涉及到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欺诈行为,案情重大,且涉及多个国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持态度慎重,历经两年多时间调查、取证才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巨额货款,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了被告的欺诈手段已构成侵权,不能适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的货款,并赔偿银行贷款利息、经营损失、公证和认证费、律师费等共计513万美元。此外还驳回了被告的反诉,并由原告负担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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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第一起较大的涉外经济案件,但正因此,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持谨慎态度,采取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措施,为涉及涉外经济事务的案件树立了良好的先例。

拙文一篇,文笔不成熟,恳望列位看官见谅或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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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是永不落幕的舞台上演绎着生生不息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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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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