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名义」我不服!我以法律的名义向你讨个说法!

有些人总有这样的想法,认为在权钱面前,我们只能选择低头认错、屈服,不敢为自己的正当权利呐喊!但是,仍有一部分人不怕这些,认为自己是对的,就应该坚持到底。说不定,坚持下去就能胜利!毕竟,正义还是选择站在对的一方。

「法律的名义」我不服!我以法律的名义向你讨个说法!

我曾接手一个案件,因土地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按理说,这件案件还是有点性质恶劣。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期间,我了解整件事情的经过,起因还是因为一块2.2亩责任田。 事情的经过如下:

原告黎某和黎某甲兄弟俩,于2013年12月经全体农户同意,取得村集体的2.2亩责任田的耕种权。接着,两兄弟共同出资引进优质良种西香芋种植。自2014年6月引进第一批香芋播种后,至2015年4月3日,历经十个月的生长,香芋长势喜人,还差生长70天左右可收获上市,即将可以出售食品企业进行深加工。

不料,被告李某在他一个有钱有势的亲属策划指使下,以该土地是他承包来为由。不和原告商量的情况下前提下,被告李某纠集其家族人员4人。他们多次手持锄头等工具,明目张胆地把原告黎某和黎某甲兄弟俩己种植十个多月的2.2亩(3532棵)良种香芋全部铲断,被毁现场目不忍睹、损失惨重。因为香芋茎苗已长高度达1.3米,芋头大的一棵重量达3市斤,小的重也有0.4市斤,而且长势真人,再生长70天左右使可收益,因此,被告李某此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的达数万元(经初步物价鉴定评估10160元)。

事后,原告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应依法处理,均未得到妥善处理,事发直接已近两年之久。为避免诉讼期过期,于是,原告让我担任他的代理律师,为他争取他应得的合法权益。咋看之下,相信任何人都认为原告是正确的,被告确实是使用暴力的手段。遗憾的是,我第一次帮原告起诉,多方面原因,一审败诉了。

「法律的名义」我不服!我以法律的名义向你讨个说法!

法院依照以下几点确认法律事实:

一、2014年起,原告黎某和黎某甲兄弟俩在2.2亩责任田种植香芋,当时是由被告承包,原告没有取得该土地的承包权以及相关的土地使用证。

二、2015年2月23日,村长以及该村各户代表举行村民会议,将涉案的土地承包给被告李某,承包期限是2015年2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共5年,承包费用:1000元!被告承包涉案土地,原告黎某和黎某甲兄弟未能及时将所种植的香芋处理归还土地给被告。所以,被告在2015年4月2日多次去到涉案土地将香芋铲断,从而引起纠纷!

三、村集体将土地承包给被告,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原告在为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涉案土地上种植香芋等农作物、因此,被告李某纠集家族成员对原告所占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其行为并无不妥!

对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财产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也由原告负担!

接到这样的一份判决书,原告黎某和黎某甲兄弟俩不服此判决书所说的事实。后来,原告2人继续委托我帮他们继续上诉,他们认为被告有错在先,使用暴力手段毁坏农作物,造成他们的经济损失。再说,他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种植香芋在先,被告承包土地在后。

「法律的名义」我不服!我以法律的名义向你讨个说法!

一般来说,对于第一次起诉败诉,很多人就会放弃,认为没有机会再赢官司。原告黎某和黎某甲兄弟俩,他们却有这样一份执念,不肯放弃,哪怕再败诉,他们再上诉、或许,人活一世,有时候就争这一口气吧!有钱有势有时候也不能为所欲为!被别人威胁,只能认命。不,一味纵恶,只会伤善!不允许自己沉默,才能唤起更多人的觉醒。正所谓,惩恶扬善方能风清气正,这也是我支持原告上诉的理由!

随后,再次帮原告上诉至二审法院,原告赢得最后的胜利!

「法律的名义」我不服!我以法律的名义向你讨个说法!

代理案件二审的思路及观点: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李某作为涉案土地的合法承包人将原告黎某甲、黎某所占用土地进行清理,其行为并无不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依法纠正。

1、法律禁止公民滥用私力进行救济,一审法院的错误的认定,实质是放纵、保护、鼓励了违法分子的滥用私权的违法行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这种对社会产生错误引导的判决。

2、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等人竟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滥用私权,未通知过上诉人,也没有给过任何的宽限期给上诉人自行清理,李某纠集全部被上诉人去铲毁了上诉人的香芋财产是不可争议的事实,据此,一审法院也对这个事实进行了查明。从本案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中,法院调取的证据中《黎某询问笔录》《杨某询问笔录》《被告李某的询问笔录》已充分证实被上诉人侵权的事实,其中《被上诉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自己明确承认香芋是他和弟弟李某甲去损坏的。

3、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之规定,被上诉人若认为上诉人的种植行为有侵害其权益的,其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应当是向相关的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投诉、起诉,由相关的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强制执行,被上诉人不能以此为由采取粗暴的私力救济方式而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恶意损毁上诉人的合法财产。而我国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均规定了,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法律明文规定,唯有通过公权救济才合法,其他任何单位、个人私自扣押、破坏他人财产的私力救济行为属于禁止行为,一旦实施则构成对财产合法拥有者的侵害。

4、又据《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之规定,被上诉人在未经任何职能部门定性,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也没有申请过基层部门的调解处理的前提下,上诉人这种使用私权的行为是触犯刑法等法律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据此,上诉人现也积极通过合法途径去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现代法治社会,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原则上必须寻求公力救济,仅有例外的:1、紧急避险时与正当防卫时的自卫行为。2、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自助行为,该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例外的情形,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侵权行为。

三、退一万步来讲,即使被诉人在上诉人成功种植香芋的第10个月后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上诉人种植在先,承包经营权在后,被上诉人应当是及时向上诉人协商处理涉案香芋财产,从本案上诉人一审提供证据二现场照片中可以清晰看到香芋被损坏时已基本快可以上市了,离上市还差几十天,被上诉人此时应是和上诉人协商怎样妥善处置,更是可以主动要求上诉人补偿相应的耽误损失,也应当给予上诉人一定的宽限期自行处理,并不能采用如此粗暴的违法行为侵犯上诉人的合法财产。该行为显然是超过必要的限度,演变成违法行为。

四、在本案中上诉人起诉的仅是财产损害纠纷,并不是与被上诉人产生土地的权属争议,一审法院认定土地权属归被上诉人所有,是没有任何的法律及事实依据的。

1、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过任何的证据证实其拥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一审法院依据的仅是原告申请法院调查相关的刑事卷宗材料里的《承包种植合同书》就认定被上诉人拥有了土地的权属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的,关于该《承包种植合同书》,法院去调取的仅是复印件材料,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原件核对核对一致,作出此认定显然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2、该《承包合同》也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无效合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发包方只能是农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而本案的所谓合同书是没有任何的村民小组或者经济合作社的盖章或者其他符合作出意思表示的形式。其次,这份合同的村民代表签名也是没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法定数额的,以及这份承包合同也是没有符合《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选举承包工作小组、公布方案、召开会议讨论通过等相关程序。

3、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中证实了上诉人是合法合理使用涉案土地种植香芋的事实。上诉人向村集体申请使用集体荒废闲置的土地用于种植香芋,并且得到了所有农户的签名同意才使用土地种植香芋,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种植到遭受被上诉人损毁共计10个月,期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土地来源显属是没有侵犯过任何人利益,土地使用来源也是合理合法,应当得到信赖保护。

五、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过错损害上诉人的财产,应当折价赔偿,损失已有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综上,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诉人的损失已经明确清晰且有相关鉴定文书佐证。

从调取的证据中《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价格鉴定表》等材料中也充分证实被损毁财物的价值是明确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上诉人的损失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私力救济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也区别于自助行为及自卫行为。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时,依靠自己的力量才能实施自助及自卫行为的情形。就本案而言,首先,被上诉人认为其拥有土地经营权,也应采取起诉、举证排除妨害等方式处理,就本案而已被诉人提起排除妨害能否举证得到法院支持不得而知。其次,本案不存在来不及公力救济保障权利的迫切性和紧急性。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行为并无不妥的认定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特上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法律的名义」我不服!我以法律的名义向你讨个说法!

经审查,法院针对原告的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被告是否需要就铲除香芋的行为向原告赔偿责任?如要赔偿,应当支付多少赔偿金?最后,才有以下的判决内容:

第一,本案因2.2亩责任田的使用权引起纠纷,虽然该涉案土地重新调整被被告使用,但是原告的确在该地种植香芋在先,即是被告有该土地享有的法定承包经营权,也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如果原告占用土地违法的话,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粗暴的私力手段来解决对土地使用权的纠纷。

第二.被告对原告没有进行充分的告知,也没有给予合理的清理时间的情况下,擅自铲除涉案土地上的香芋农作物欠妥,已构成侵权,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被告铲除原告香芋的行为属于滥用私权,但基于被告的行为事出有因,原告没有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由此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少一部分赔偿诉求!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公安机关根据原告的报案已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产作出价格鉴定为:11169元,结合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818.3元!

鉴于这次案件代理过程,我还是有必要提醒大家,凡事有商量,切勿冲动,能够用法律途径解决的话,还是不用使用暴力。就算你不服,那好,那你以法律的名义为你自己讨个说法。

「法律的名义」我不服!我以法律的名义向你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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