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记!违规使用农药或被追究刑责!

近年来,随着农药广泛使用,一些农法治观念淡薄,为牟私利,铤而走险,往自家种植的农作物上喷洒国家禁用、限用农药,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受到法律惩罚。

律师提醒,无论是使用禁用农药、限用农药,还是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都是违法行为,一旦触犯,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

向豇豆喷洒禁用农药后销售 一男子获刑

近日,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文某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庭审在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茂镇政府公开审理,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严家亮担任审判长,邀请辖区50余名种养大户及农户代表旁听庭审,起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警示效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文某信以50元向流动商贩购买半斤农药。2022年1月,为灭除害虫,文某信两次将该农药配药喷洒在种植的豇豆上,并在豇豆成熟后采摘销售给流动商贩,获利6000元。2022年2月21日,保亭农业农村局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文某信种植的豇豆进行执法抽样定量检测,经鉴定,送检的豇豆样品上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0.83mg/kg,甲胺磷0.062mg/kg。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信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食用农产品豇豆的种植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乙酰甲胺磷和甲胺磷,获利6000元,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文某信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追缴文某信违法所得6000元,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文某信当庭认罪认罚。

“大家要切记,千万不能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三无’农药!”庭审最后,主审法官严家亮向旁听人员释法明理,呼吁大家购买农药一定要到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齐全的农资店。要严格检查农药的产品包装、有效期、合格证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说明书使用农药,避免过量使用,造成农药残留,危及他人健康安全。

律师说法

致富有道 守法为先。“如今,国家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兴时表示,上述两起案件是发生在海南省的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的典型案例,不仅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而且可以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使用禁用、高毒农药违反哪些法律法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姜兴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若不按规定使用农药,轻者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姜兴时认为,种植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该明白什么农药可以使用,什么农药不可以使用,又该如何高效安全使用农药,不能因为自己的无意和无知造成惨重后果,到时再后悔已经晚矣。

姜兴时建议,广大种植者和农资销售者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加强对农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防患于未然,按照规定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致富有道,守法为先,只有合法生产才能真正收获报酬,否则将“赔了夫人又折兵”。

向农作物喷洒高毒农药 3人获刑

类似的另一起案件也发生在海南保亭。为了防治病虫害,当地3名果农购买了高毒农药喷洒在农作物上,被收购点工作人员检测出农药含量超标。近日,由保亭检察院提起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3人获刑。

原来,2020年11月初,杨某师、杨某诗、杨某留为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各自购买了1箱浓度为35%的水胺硫磷和1箱浓度为40%的氧乐果,喷洒在自家种植的农作物上,并将农作物对外销售。2021年1月7日,杨某诗将种植的秋葵送到当地收购点时,被检测出秋葵样品上含有水胺硫磷0.67mg/kg、氧乐果2.02mg/kg。

据了解,水胺硫磷属于高毒农药,能通过食道、呼吸道、皮肤等引发人体中毒。氧乐果属于高毒、高效、广谱性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对人、畜毒性较高。农业农村部已将这两种农药列为限用农药,明确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

保亭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师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限用农药规定,触犯了相关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9月,保亭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3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3人承担支付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保亭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诗、杨某师、杨某留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并各处罚金,同时禁止3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3名被告人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3.8万余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章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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