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登记在货运公司名下,交通事故被起诉后,公司的简要答辩

答辩状

答辩人河南快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8号西西广场A座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三,该公司经理。

答辩人就马快等人诉张上、河南快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仅系肇事车辆登记的名义所有人,非实际所有人,豫AG0000肇事车不属于答辩人占有和使用,无义务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三、张上驾驶自己所有的豫AG0000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与原告方达成协议,并于2019年6月6日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告方所有损失由车辆所投保的保险理赔,除保险赔偿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故,原告方的相应诉求应当向保险公司主张,与答辩人无关。

四、曹自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的事实、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其应承担同等责任。

五、涉事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于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车辆挂靠登记在货运公司名下,交通事故被起诉后,公司的简要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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