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打官司,下列情形中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都知道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很多人找律师代理案件时,会问律师能不能将律师费也由败诉方承担,我就用这期节目给大家整理下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1)第一条非常好用,建议在以后签订合同时按照这个规定操作。那就是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要特别注意最好明确写明“律师费”,不建议笼统的写实现债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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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4)著作权纠纷案件: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范围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费。以此相对应商标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中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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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6)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以下情形有法律规定但实务中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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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2)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中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中可要求赔偿合理费用,上海高级法院的“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规定:“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地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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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建议将律师“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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