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莞城刑事律师:犯盗窃罪帮助当事人争取轻判(3年判8个月)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东莞刑事律师胡文学

【辩护对象】:陈某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在东莞虎门多家商铺,分别扒走被害人袁某等五人手机,手机价值共计约13000余元,后陈某等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本律师接受陈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前往会见陈某,并且通过阅卷研究案件材料,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每一起扒窃均有比较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在此基础之上,要想争取从轻判处最好的方案就是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事宜,在赔偿或拿到谅解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争取轻判。后辩护人多次与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在确定大致赔偿范围和方式后,辩护人与各被害人进行沟通并代被告人传达歉意,最终赔偿了部分被害人,并得到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按照刑法之相关规定,陈某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经过本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最终判决陈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评析】

盗窃数额达到3000元就已经达到了立案判刑的标准,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13000余元,数额已经远远超过立案标准规定的数额,且除了数额之外,被告人还存在扒窃、多次盗窃等情节,即使在数额达不到判刑标准等情况下,单独等扒窃或者多次盗窃也均已经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本身就存在着从重处罚的情节,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尽量争取赔偿谅解是帮被告人减轻处罚等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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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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