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冀公消〔2010〕69号)、《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冀政办〔2013〕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公消〔2011〕56号)等法律法规,拟将永清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进行调整,请各单位认真参考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永清县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
二、申报途径
永清县工业园区樱花路1号(永清县消防救援大队),电话0316-5697206
三、申报材料清单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二)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三)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
1、单位基本概况;
2、主要建筑基本情况;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4、消防安全管理人人员报告备案表及人员基本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情况登记表;
6、专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及其装备情况;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登记表及相关制度文本;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记录;
9、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0、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
(四)建筑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五)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永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2月28日
附件1: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中央驻冀机关单位。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县级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企业;
2.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液化石油气的罐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城镇规划区内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其他区域的一级加油、加气站;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 筑;
2、城市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
8、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机械制造、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2.营业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金融机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附件2:
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5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包含单幢建筑总面积≥10000m2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的幼儿园;
(三)床位数≥200张的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300张的医院、疗养院;
(四)包含单幢建筑面积≥10000m2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生集体宿舍之一的中、小学校,单幢员工集体宿舍或生产车间≥1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总面积≥30000m2的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以及同时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办公等3个以上项目的综合性公众建筑;
(六)单层建筑面积≥10000m2或建筑总面积≥30000m2的宾馆、饭店、会堂,经营可燃易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二、较大规模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
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设计储量≥1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充装、储存易燃易爆单位,总容量≥1000m3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5000m2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和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2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三、超高层及较大规模的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交通工程
(一)建筑高度≥100m的超高层公共建筑;
(二)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且建筑面积≥5000m2的公共建筑;
(三)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四、通过性能化设计的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且单体≥20000㎡的建筑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广播影视中心、邮政电信中心、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和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固定资产或者货值≥1亿元的大型可燃物质生产、储存企业、仓库、发电厂。
六、设区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入本地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来源:廊坊永清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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