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直接证据,能否认定性骚扰?丨法眼

没有直接证据,能否认定性骚扰?丨法眼

公共场所的偷拍,有时候也会引发进一步的性骚扰行为。 (人民视觉/图)

性骚扰行为具有隐秘性、突发性和非暴力性,这一特征决定了受害人在起诉时往往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司法实践中多数性骚扰受害人仅能收集到一些间接证据,如受害人在遭遇性骚扰之后的反应证据、性骚扰行为人的品格证据和自认证据等。

在中国的性骚扰司法实践里,曾经有过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尝试,2003年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就曾使用被告的品格证据。在这个案件中,何某证明盛某曾有过在学校处理文件中“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的评价,实质上就是被告品格证据的适用。在此之后,南京市中级法院也曾运用间接证据对性骚扰案件作出判决。

不过,在绝大多数性骚扰诉讼中,依然是要求原告提供充分和直接的证据,否则就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或者判决败诉。

当然,间接证据的适用需要具备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借助于严密的逻辑论证,使之相互衔接、互相印证,才能对性骚扰的事实做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司法机关如何通过间接证据查明性骚扰的事实,避免让性骚扰的受害人因为证据问题败诉而遭受二次伤害,同时避免因为直接证据缺少而使性骚扰行为人逃脱惩罚,甚至反诉被害人侵害自己的名誉权?这是我国目前性骚扰诉讼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何为间接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仅仅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些侧面或者某个片断,不能单一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若干种意义上的联系。根据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做出关于案件情况的确定性结论,但是往往可以得出几种或者一种可能性或者或然性的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诉讼涉及的间接证据主要有行为人的品格证据和自认证据,以及受害人的反应证据等几种类型。

行为人的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人某一方面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中,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或非当事人的品格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或者与案件的争议焦点具有相关性,如诽谤、名誉侵权、涉及性犯罪等案件时,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持一词,但都缺乏直接证据,法官此时可以通过对当事人品格证据的考察,从而判断采信哪一方当事人所叙述的事实或排除哪一方当事人叙述的事实。

虽然品格证据的证明价值有限,但是在一些缺乏直接证据的性骚扰纠纷以及由此产生的名誉侵权案件中的证明价值十分重要。

多数性骚扰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相反,但是双方都无法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叙述的事实。在这时,如果被指控性骚扰的一方在此前曾经被认定为对其他人实施过性骚扰,或者本案中还有其他受害人提出相同的性骚扰指控并且有其他证据时,上述叙述将可能构成间接证据被法庭采信。

自认证据是指行为人在性骚扰后通过书面文字、电话、微信等方式承认自己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受害人在一起,自己当时的确存在行为不当、失敬等情况,并对受害人做出道歉或者出具保证书等证据。

在此类证据中,如果行为人虽然承认存在行为失范,但是拒绝承认构成性骚扰的情况下,此类证据就构成了认定性骚扰间接证据(如果承认了性骚扰,则构成直接证据),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就可以作为认定为性骚扰事实成立的间接证据。

受害人的反应证据,包括性骚扰发生后,有关部门对侵害人进行质询的相关记录,比如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出具的相关记录;受害人向亲人、朋友、同事抱怨被性骚扰的证据;性骚扰发生后健康方面的证据,如焦虑、抑郁、胸痛、血压升高等;在心理咨询或医疗机构进行心理治疗过程中做出的性骚扰叙述等。这些都构成性骚扰的反应证据。

如何保证证明力?

为保证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充分发挥,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各间接证据本身必须是真实的。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间接证据也应当具备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这是性骚扰案件适用间接证据的基本条件,也是确定性骚扰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同时还是运用间接证据进行逻辑推演的基本前提。

其次,间接证据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明链条。由于间接证据具有局部性和片面性的特点,因此必须以相当的数量才能证明一个案件的事实。对于一个性骚扰案件来说,案件事实相关的间接证据越多、与事实间的偶然性就越小,其证明力相对就越大、结论的可靠程度就越高。

第三,各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贯彻逻辑严密、内容精确、推理前后一致的原则。在性骚扰案件中适用间接证据时,要做到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结论之间要有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证据链,保证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得以充分发挥。

在处理性骚扰纠纷时,如果证据中多为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较少或者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综合权衡案件所有证据,只要能够形成证据链,能够形成性骚扰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内心确信,就可以作出性骚扰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

美国作为反性骚扰立法和实践最早的国家,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被害人品格证据而允许使用被告的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双方利益的平衡,允许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性骚扰案件中适用行为人的品格证据时,要以必要性、关联性和程序合法性这几个原则,合理适用品格证据,避免其负面效应。如果被控为骚扰之人曾经对其他婚外之人有性关系或其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被认为被控告者的品格有瑕疵从而认定原告指控的性骚扰情况为真实。

录音证据有效吗?

注重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适度放宽证据合法性要求,也是解决性骚扰案件的取证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性骚扰受害人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录音或其他方式搜集得来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非法拘禁、胁迫、窃听等侵害生命健康、隐私等权利,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性骚扰案件中,对于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或者雇用他人秘密收集的有关性骚扰事实的证据,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如果存在取证程序、手段或证据形式方面的缺陷,但只要是没有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证据材料,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为了保护性骚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人提出在受害人作为原告无法提供直接有效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时,可以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观点需要商榷:在大多数性骚扰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和证据之间的距离并没有明显差距,原告证明存在性骚扰事实的难度和被告证明不存在性骚扰事实的难度几乎同样大,采用证明责任倒置对被指控人同样会产生新的不公,法律上不能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而采取有可能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受损的规则。不仅如此,在民法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民法典并没有将性骚扰侵权规定为一种特殊侵权,也没有规定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在性骚扰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既无法律依据,而且还可能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

相比之下,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合理适用间接证据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失为一种妥当的路径。

需要注意的是,品格证据的适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但也应该警惕此类证据适用不当可能给诉讼带来的危害,比如由于被诬告性骚扰而给被告造成名誉损害和职业影响等严重后果。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控制间接证据的适用范围,保证性骚扰案件在适用间接证据时严格遵循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如果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原则上不能适用间接证据。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靳文静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8-05
下一篇 2023-08-0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