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56/1260之“两户”的债务承担

引言:在《民法典》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两户”)下完定义后,紧接着《民法典》又规定了“两户”的债务承担方式。该债务承担方式有别于自然人的债务承担方式,也有别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一、解读

在《民法典》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两户”)下完定义后,紧接着《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两户”的债务承担方式。该债务承担方式有别于自然人的债务承担方式,也有别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方式。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两户”的债务承担方式:

其一,“两户”的债务承担方式体现了“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两户”之所以区别于自然人,在于“两户”商的特征,即从事经营,而不是生活。因此,谁经营,谁承担责任。

其二,个体户谁负责经营,谁承担债务责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其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谁经营,谁承担债务责任。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实务

仔细研究《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会发现,不管是个人工商户,还是农村迟到经营户,均是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进行债务责任划分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以户为得承担责任的,在以户为单位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在区分是谁经营,就由谁承担责任。到底是谁经营,需要有证据去证明。如果有证据证明,没有参与经营,其对债务不承担责任。这里的不承担责任包括不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追究其他人责任的比比皆是,如父债子还,完全忽视了《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存在。

三、启示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研读征求意见稿时,长期从事咬文嚼字工作的笔者职业病又犯了。该款有两处用到了“农户”一词,与该款“农村承包经营户”并列,两者是不是一个意思,如是,为什么表述不同,如不是,农户又是什么涵义。可我们通常是把农户等同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于是就提出建议两者应一致表述。毕竟人微言轻,没有得到意见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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